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读与勘正
郭军
【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误读;勘正
【全文】
《劳动合同法》作为中国第一部劳动合同制度的专门法律,是一部极其重要的法律,确立了每一个劳动者个人与每一个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起点,也是劳动关系的终点。如何签订履行以及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和规范的十分重要的和具体的制度,这不仅仅是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问题,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保证。
《劳动合同法》审议通过后,引起了一些争论,一些企业还采取了过激的、错误的甚至是违法的方式来应对。这归结起来无非是因为误导、误读、误判产生的问题。当前对《劳动合同法》有三大误解:一是认为这是限制企业经营自主权而偏向劳动者的不公平的法律;二是认为这是加大企业经营成本的反市场的法律;三是认为这是僵化劳动关系以终身制无固定期限为主的行政化的法律。相当多的企业甚至专家都把《劳动合同法》、把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把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作为巨大的压力和负担来看待,这实在是过度的反应和误读。如果一定要说《劳动合同法》对企业有没有压力和负担,那么可以负责任地讲,对违法的企业一定会有,而且相当大,对依法经营的企业基本没有。
这些误解集中反映在《劳动合同法》第14条关于劳动者在特定条件下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上。其实,《劳动合同法》包括上述两项规定在内的所有制度设计,都不是要限制企业经营自主权而偏向劳动者的,都不是要加大企业的正常合法经营成本的,都不是反对劳动关系市场化的,更不是像有些专家所说的是使劳动关系僵化、行政化,使劳动关系退回到计划经济的“终身制”。
一、《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是为了使劳动关系相对公平、平衡,而不是给企业制造困难。
《劳动合同法》不是劳动基准法,不涉及增减工资、工时等问题,它仅仅是对劳动关系双方如何建立劳动关系,如何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按照什么样的程序、条件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程序进行的规范。事实上,按照现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但没有给企业增加经营成本,而是给予企业降低成本的最大可能,如可以在用工一个月内不签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可以降低工资;可以采取灵活和地成本的非全日制、劳务派遣制用工;企业单方解除有严重过错职工的劳动合同的条件增加了两项,裁员的情况也放宽了;劳动合同终止有七种情况只有两种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企业若不想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是可以做的到的,既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就可以不支付,若续延到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限可以一分钱不付等等。如果一定要说《劳动合同法》加大了企业的成本,那么可以说是加大了违法企业的违法成本。如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后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劳动者应得报酬二倍的工资;一年后不签的则劳动合同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的。所以,《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对劳动者过度保护,没有加大企业的正常合法经营的成本,没有反对劳动关系的市场化,更没有使劳动关系退回到计划经济的“终身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