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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vs.检察官和被害人:谁的“正义”最重要?

  

  然而,法庭为何又“将被害人推出正义的殿堂”呢?同样是为了国际司法的“表面正义”,诸多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苦苦煎熬数年之后,等来的竟然是“无条件中止全部诉讼”。“正义”也属于辩方,诸多被害人代理人多次承认这一点。然而当法院真的为了实现辩方的基本“正义”而搁置被害人的正义,被害人的想法是否会有所改变呢?正义是美丽的,也是残酷的。因为正义属于每个人,包括被告人。被告人还是法定当事人,刑事法治的核心要义又是保障被告权利。当“准当事人”与作为核心当事人的被告的正义发生冲突时,国际法官顶住控方和被害方压力,毅然选择了后者。法院判例在演化。被害人权利在扩张。事实超越规范。法官逾越缔约国。法院需要被害人,特别需要。被害人距离“当事人”只有半步之遥。越来越近。被害人喜出望外,欢呼雀跃,颂扬法官,直接贬斥控辩“不当联盟”。本文作者的基本立场即将坍塌。转瞬之间,审判一庭给了被害人当头一棒。被害人终于如梦方醒。本文作者不再动摇。


【作者简介】
宋健强,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本文是作者主持(也是唯一参加人)的(1)司法部2007年国家法治与理论研究课题:“‘国际刑事法治’的实践理性——以国际刑事法院情势和案件为例”(项目批准编号:07SFB5015),(2)中国法学会2008年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国际刑事法院经典判例实证研究”(课题编号:D08052)以及(3)黑龙江省教育厅2008年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公正与效率:国际刑事司法官的实践理性——以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前程序’为例”(项目编号:11534046)的核心成果。
Situation in Democratic Republic of Congo ( ICC-01/04 ), available at .
Case The Prosecutor v. Thomas Lubanga Dyilo (ICC-01/04-01/06 ), available at .
参见宋健强:“‘国际刑事法治’实践理性的充分展开——‘国际刑事法院第一案’诉讼详情实证研究”, 载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14卷,法律出版社2008年6月版,第377-387页。
在沙巴斯教授“e-mail”给本文作者的四篇新论文,其中有一篇是:“‘实践中的补充管辖原则’:一些并非补充性的思考”,文章长达28页。该文已在2007年6月23日于荷兰Vancouver举行的国际刑法改革协会第20次年会上公开发表。文章的立场是:卢班加在国内是以灭种罪和反人类罪被起诉的,在国际刑事法院是以战争罪被起诉的。前两者的性质比后者为重。民主刚果在国内以灭种罪和反人类罪审判卢班加,应当是更为妥当的选择。如今重罪被舍弃,审判的是轻罪。总之,“国家自行提交情势”,这是一种创造性解释,其危害也是明显的,至少它可能是提交者故意设置的陷阱:片面提交反叛武装情势,借国际起诉向国内反对派施压;一旦和平协定达成,又反过来要求撤销国际起诉。国际起诉成了提交者的御用工具。此外,就乌干达案件而论,国际法院谴责穆萨维尼及其政权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而国际刑事法院却一直在与它们合作。国际法律机构行动矛盾,这可能还是乌干达“自行提交情势”模式埋下的祸患。
ICC-01/04-01/06-T-91-ENG, 24-06-2008.
李世光、刘大群、凌岩:《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评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62-563页。
“造”(parte)是指“当事人”(party)或“准当事人”,不包括法官;当事人和法官统称“方”。如此,ICC诉讼就是“四方三造”的“三造诉讼”。这是本文作者的最新创造。参见宋健强:《国际刑事法院诉讼详情实证研究》,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2008年3月版,第3-40页。
本文作者的创造,指国际刑事领域的法治状态。参见:宋健强:“国际刑事法治:人类和平与正义的真正希望”,载陈兴良:《刑事法评论》第17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版,第516-549页;宋健强:“国际刑事法治:和谐世界的底线保障”,载赵秉志:《和谐世界的刑事法治》(中国刑法学会2006年年会文集)(上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10月版,第116-124页;宋健强:《国际刑事司法制度通论》,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2006年12月版,第313页及其以下;宋健强:“和谐世界的‘国际刑事法治’——对国际刑法的价值思考”,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年第2期;等等。“国际刑事法治”也是“国际刑法哲学”的核心命题。“国际刑法哲学”本身也是本文作者的创造。参见宋健强:“国际刑法哲学:形态、命题与立场”,载陈兴良:《刑事法评论》第20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66-609页。
进入2008年(1至8月),法院判例法发生巨变,“第三造”(被害方)权利猛增,特别是在确认起诉听讯中越来越像“当事人”。尽管ICC的两次确认起诉庭迅计划差异巨大,但是“第三造”的开场陈词、总结发言和其他“讨论”的议题与立场说明:被害方陈词或发言多“与控方‘交叉’并且‘补强’控诉、全力反击辩方”,而且为了补强控方、打击辩方,似乎怎样的修辞都可采用,法官也并不阻拦。与控方“侧目”的情况要么不是实质冲突(例如“被害人参诉地位与权利”本身争议),要么就是一种委婉补强(例如责任形式、犯罪主体、犯罪过程等)。赞同或策应辩方的情况几乎没有。被害人法律代理人固然是被害人的主心骨,但也同时是检察官的贴心人、辩方的真敌人。这种情况在第一次确认起诉听讯时就是如此,法官和当事人也并未阻拦,令人震惊。被害方固然需要表达控方无暇顾及的特殊利益,但是毫无疑问,在其获准“随意发挥”的空间内,他的的确确就是“第二控诉人”,对辩方的围剿是直接的、有力的。在国际刑事法院,尽管被害方永远不可能是法定的当事人,尽管其程序权利永远不可能与当事人平起平坐,但是,他已远远不是证人,除了当事人以外,没有任何参与人的地位与权利可与之匹敌。如果说本法院的“三造诉讼”无其名、有其实不甚精确的话,那么,说他是“准当事人”、“特殊的参与人”、“指控监督人”、“第二控诉人”、“第二检察官”、“辅助检察官”、“控诉同盟”等等,实不为过。“庭讯”是诉讼主战场。“第三造”如此参与庭讯,形成“二对一”的不均衡对抗格局,值得深思。
参见宋健强:《国际刑事法院诉讼详情实证研究》,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2008年3月版,第153-268页。
ICC-01/04-01/06-920, 05-06-2007.
ICC-01/04-01/06-1019, 09-11-2007. 文件长达15页。
ICC-01/04-01/06-1067, 07-12-2007. 文件长达12页。
ICC-01/04-01/06-1068, 12-12-2007.
ICC-01/04-01/06-1097, 18-12-2007.
ICC-01/04-01/06-1267, 07-04-2008. 文件长达52页。
ICC-01/04-01/06-1385, 09-06-2008.
ICC-01/04-01/06-1401, 13-06-2008. 文件长达44页。
ICC-01/04-01/06-1405, 20-06-2008.
ICC-01/04-01/06-1407, 23-06-2008. 文件长达24页。
在我看来,这种见解十分有力。
ICC-01/04-01/06-1408, 23-06-2008.
ICC-01/04-01/06-1408-Anxl, 23-06-2008.
ICC-01/04-01/06-1409, 23-06-2008.
ICC-01/04-01/06-1409-Anxl, 23-06-2008.
Available at , accessed on 01-07-2008.
Available at , accessed on 01-07-2008.
ICC-01/04-01/06-1411, 24-06-2008.
ICC-01/04-01/06-T-91-ENG, 24-06-2008. 笔录文件长达34页。听讯自下午2点零5分开始,3点27分结束。
ICC-01/04-01/06-T-91-ENG, 24-06-2008, pp.1-3.
ICC-01/04-01/06-T-91-ENG, 24-06-2008, pp.4-9.
ICC-01/04-01/06-T-91-ENG, 24-06-2008, pp.9-10.
ICC-01/04-01/06-T-91-ENG, 24-06-2008, p.10.
控方的保密义务。
ICC-01/04-01/06-T-91-ENG, 24-06-2008, pp.12-15.
ICC-01/04-01/06-T-91-ENG, 24-06-2008, p.15, line 10. Fulford: “A degree of indulgence has been extended so far.”
ICC-01/04-01/06-T-91-ENG, 24-06-2008, pp.15-19.
ICC-01/04-01/06-T-91-ENG, 24-06-2008, pp.24-26.
参见宋健强:《国际刑事法院诉讼详情实证研究》,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2008年3月版,第41-58页等。
ICC-01/04-01/06-T-91-ENG, 24-06-2008, pp.26-30.
ICC-01/04-01/06-T-91-ENG, 24-06-2008, pp.31-33.
ICC-01/04-01/06-1414, 27-06-2008.
ICC-01/04-01/06-1417, 02-07-2008. 文件长达18页。
ICC-01/04-01/06-1418, 02-07-2008. 文件长达17页。
ICC-01/04-01/06-1419, 03-07-2008.
ICC-01/04-01/06-1420, 04-07-2008.
ICC-01/04-01/06-1421, 04-07-2008.
ICC-01/04-01/06-1423, 07-07-2008.
ICC-01/04-01/06-1429, 10-07-2008. 文件长达17页。
ICC-01/04-01/06-1431, 11-07-2008. 文件长达37页,其中附件长达17页(联合国三封回信)。这可能是导致上诉分庭不能在当日按期下达有关裁决的主要原因。
Case The Prosecutor v. Germain Katanga and Mathieu Ngudjolo Chui (ICC-01/04-01/07), available at < http://www.icc-cpi.int/cases/RDC/c0107.html>.
ICC-01/04-01/07-543, 02-06-2008. 文件长达15页。辩方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问题也是本案预审阶段的主要诉争之一。2008年6月2日,斯蒂讷法官就确认听讯时的可能的出罪证据或其他准备辩护的资料要求各方回应。裁决没有就控方的调查方法做出裁判,但是为了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特提醒控方:1、一旦疑犯自愿到庭或被移交法庭,必须尽快鉴别出这类证据资料;2、加快内部程序进程,尽快取得提供者的解密同意。裁决:1、请控方和被害人代理人发表意见:一旦提供着不同意解密,为了确认起诉而向辩方提供控方不承担保密义务的类似资料信息,是否能够捍卫辩方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2、请两被告辩护律师讨论上述问题并回应控方和被害人代理人意见。
检察官诉简·皮尔瑞·班巴·贡博案件(Case The Prosecutor v. Jean-Pierre Bemba Gombo, ICC-01/05-01/08, available at < http://www.icc-cpi.int/cases/RCA/c0108.html>)于2008年5月才刚刚开始。贡博也是民主刚果人,只是跑到中非参与政治和军事斗争,最后落败,部下犯了一大串国际犯罪,作为军事指挥官,他“需要负责”。检察官提交《逮捕令申请》的时间是2008年5月9日;5月23日,鉴于贡博可能逃逸,检察官紧急申请临时逮捕,同日听讯时再提供新证据,预审三庭遂于同日签发了《逮捕令》。次日,检察官申请解密《逮捕令》并获法庭批准。25日,比利时政府执行《逮捕令》。7月4日,法庭举行首次出庭聆讯,决定确认起诉之日为11月4日。
宋健强:《国际刑事法院诉讼详情实证研究》,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2008年3月版,“前言”第4页。
“表面正义”的概念与理念是本文作者的最新发现、引进和创造,属于“客观正义”,与“实际正义”和“主观正义”对应。参见宋健强:“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为‘表面正义’而战——兼论‘表面正义’概念和理念的引进与提倡”,载陈兴良:《刑事法评论》第22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7月版,第602-615页。
检察官奥坎坡说:“公平构成国际刑事法院的‘核心价值’”(Impartiality constitutes one of the “core values”of the ICC)。See ICC-02/04-01/05-108, 31-08-2006, para.30. 预审二庭指出:“一般认为,公平就是‘没有成见或偏见’”(Impartiality is generally understood as the “absence of prejudice or bias”)。See ICC-02/04-01/05-90-US-Exp, 10-07-2006, para.34.
ICC-01/04-01/06-1401, 13-06-2008.
预审二庭指出:“预审法庭是《罗马规约》最重要的程序特征之一”(The Pre-Trial Chamber constitutes on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features of the procedural system enshrined in the Statute)。See ICC-02/04-01/05-147, 09-03-2006, para.19. 检察官奥坎坡说:“被害人参诉是本院的核心特征,因此应当稳固运行”(Victim participation is a key feature of this Court,and should be placed on a certain solid footing)。See ICC-02/04-103, 20-08-2007, para.24.
关于法院情势与案件中的“三造诉讼”,本文作者曾以“表面正义”的视角对2002年7月至2007年6月的详情做过首次专门评介,详见宋健强:“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为‘表面正义’而战——兼论‘表面正义’概念和理念的引进与提倡”,载陈兴良:《刑事法评论》第22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7月版,第602-615页;还曾以“国际刑事法院第一案”的视角对“检察官诉戴伊洛案”2002年7月至2007年12月的详情做过专门评介,既涉及了本案预审阶段,又涉及了本案审判准备阶段,详见宋健强:“‘国际刑事法治’实践理性的充分展开——‘国际刑事法院第一案’诉讼详情实证研究”, 载赵秉志:《刑法论丛》第14卷,法律出版社2008年6月版,第377-387页;当然,更为详尽和全面的前期(2002年7月至2007年)阶段性评介,还请参见参见宋健强:“‘国际刑事法治’视野下的‘三造诉讼’——以国际刑事法院情势和案件为例”,载赵海峰:《国际法与比较法论坛》第2-3辑,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8年4月版,第294-353页,特别是:宋健强:《国际刑事法院诉讼详情实证研究》,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2008年3月版,各有关“第三造”问题的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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