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袁宏伟事件的法理分析

  

  四、合理选择应对措施


  

  根据英国《2003年引渡法》的相关规定,就本案来说,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应对:[12]


  

  第一,重视个人自救。对于本案,袁宏伟应当首先积极根据英国法律对于美国的引渡请求提出抗辩,促使英国政府拒绝美国的引渡请求。第一,提供证据对抗美国方面向英国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如果能够证明袁宏伟没有实施相关犯罪,或者证明其行为不属于“可引渡的犯罪”,即根据美国法律或者英国法律不可以判处12个月监禁刑或者更重的刑罚,那么根据《2003年引渡法》第78条之规定英国方面就可以拒绝引渡。美国方面一再拖延引渡听审的期限,说明其并没有掌握充足的证明袁宏伟构成符合引渡条件犯罪的证据,我们可以抓住这个空档,积极准备相应证据。第二,英国方面扣留袁宏伟以后,严禁其与外界联系,使其无法与负责其权利保护的中国相关机关取得联系,存在《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第9条1款(b)(二)中列举的情形。根据《2003年引渡法》第83条,这是妨碍引渡的情况之一。第三,英国方面的很多行为都违反了英国《1998年人权法》列出的人权公约的关于人权保护的规定,根据《2003年引渡法》第87条之规定,存在此类情况时法官应当下令释放袁宏伟。第四,根据袁宏伟被扣留后的身体状况,明显属于《2003年引渡法》第91条规定的不适宜引渡的情况,对其引渡是不公正的和不正当的,英国方面可以决定将其释放。此外,袁宏伟在被最终决定引渡以前的任何时间,都可以向英国国务大臣申请庇护,增加英国方面拒绝引渡的可能。


  

  第二,及时表明我国政府的立场和态度。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可以分为积极的和消极的。在积极的协助中,被请求方以自己积极的作为向请求放提供便利、帮助或合作;在消极的协助中,被请求方以一种消极的不作为或者叫“容忍态度”提供协助。消极的刑事司法协助虽然只表现为不反对和不制止的态度,却为外国司法机关履行司法职能提供了至关重要的便利,意义不亚于积极地协助。如在美国,消极的刑事司法协助就是较为常见的默认合作形式。[13]所以,对于袁宏伟事件,我国政府应当及时公开表明我方的立场和态度。如果迟迟不表态,很可能被美国政府认为我国政府对其“诱骗”行为予以默认,并提供了消极的刑事司法协助,这对美方的“诱骗”和此后的引渡请求无疑可能是一种变相鼓励与纵容。


  

  第三,在行政审查程序打人权牌。一般来说,在行政审查程序中,国务大臣不单单要考虑法律问题,还要考虑政治、外交、人权、人道等方面的问题。因为英国是较为强调司法独立的国家,所以相对于司法审查程序,我国政府更可能通过外交手段对其行政审查程序施加影响。以前,对于中国提出的引渡或者遣返逃犯的请求,西方国家特别关注在此过程中被请求人的“人权”保护的问题,往往以“人权”为借口拒绝引渡或者遣返逃犯,依此对他国的人权状况指手画脚,标榜自己文明与法治国家的形象。那么在袁宏伟事件中,中国政府可以呼吁英国政府一视同仁,在考虑是否引渡袁宏伟的时候重视人权保护问题。在行政审查程序,我国政府可以公开提出自己的抗议,明确指出英美双方对于中国国家主权和公民人权的严重侵犯,大胆亮出人权旗帜,树立国际形象,争取舆论同情,直接对英国政府施加影响,从这方面入手应该可以取得不错的效果。


  

  第四,一旦决定引渡,就继续上诉。英国《2003年引渡法》规定了详细的上诉程序,被请求引渡人有两次上诉机会,而且上诉审具有很宽的审查范围,不仅要审查法律问题而且要审查事实问题。这为我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较大的余地。如果经过司法审查和行政审查,依然决定引渡袁宏伟,可以充分利用这些上诉程序,继续向高等法院甚至向上议院上诉。


  

  第五,做好失败准备。虽然我们可以采取以上措施向英方施加压力,而且在事实上也有很大的胜诉可能,但是我们也应当知道此案存在一些对我方不利之处,对于袁宏伟能否最终被拒绝引渡并顺利回国不能太过乐观:其一,长久以来,英美两国有很好的引渡合作关系,在很多问题上已经达成默契。而且它们同属于英美法系,两国在法律评判标准上有很多相通之处,在法律理念上有很多近似之处。其二,根据英国《2003年引渡法》,对于引渡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不做实质性审查。而且,根据2007年4月26日英美正式批准的新引渡条约,在引渡程序中美国司法机关的举证负担被进一步减轻。条约实施后,美方只需提供相关资料,证明逮捕被请求引渡人属正当行为,而无需再增加初步证据,支持引渡请求。虽然袁宏伟可以对美国的引渡请求提出抗辩,提出证据证明美国方面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英国法庭可能并不会在对证据材料的审查上倾注太多精力,这无疑给美国方面提交的证据提供了较为宽松的条件。其三,虽然我们可以上诉,但是美国方面同样有很多上诉的机会,如果英国方面拒绝引渡,美国也可以逐层上诉至上议院。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在此案上可以有丝毫的放弃,我们应当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条件争取主动,即使最后结果不能够如意,也要使美国方面感觉到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的坚强与坚韧,体会到引渡外的非常规措施不易得手,即使成功也要付出较大代价,尽量杜绝美国的歪门邪道,将其逼到谈判桌上来。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