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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宏伟事件的法理分析

  

  2.对中国国家利益的影响


  

  美国“诱骗”行为在以下几个方面严重侵犯了中国国家利益:


  

  第一,侵犯了中国国家主权。很明显,美国的“诱骗”行为是故意规避中国《引渡法》中的“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在明知没有互惠实践和互惠承诺的情况下绕开中国《引渡法》中的“平等互惠原则”,从而以欺诈的方法牺牲中国法律制度基本原则,企图在客观上造成与正常引渡相同的结果。中国《引渡法》第3条规定:“引渡合作,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美国的这种行为明显侵犯了中国的国家主权,是中国法律绝对禁止的引渡。正如黄风教授所说:“在发生纠纷的时候,美国方面不是通过沟通与协商的方式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而是单方面地采用‘诱骗’的手段,有意规避中国法律中的强制性禁止规范,这是对中国国家主权的蔑视和侵犯。”[2]


  

  第二,侵犯了中国对于本国国民的保护权。袁宏伟是中国公民,中国政府在履行对其法律保护义务同时更享有对其法律保护的权利。美国政府在没有向中国主管机关打招呼的前提下“诱骗”袁宏伟的行为就使中国政府在被欺诈的情况下丧失了对于本国公民的保护权。


  

  第三,侵犯了中国司法主权。中国《引渡法》第8条第1款规定:“中国对引渡请求所指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且被引渡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可以拒绝引渡”。神力公司和爱宝公司的商标侵权纠纷已经在中国法院进行审理。袁宏伟是中国人,而且在被“诱骗”之前,袁宏伟始终在中国境内,并在等待法院的判决。所以,不论其在哪里实施了违法或者犯罪行为,根据属人管辖原则,中国对其都有绝对的管辖权,不受任何国家的干扰。美国政府“诱骗”的目的在于将袁宏伟引渡到美国进行审判,这在实质上剥夺了中国对于该案件的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可能,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漠视。


  

  3.对袁宏伟基本人权的影响


  

  美国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中国国家主权,同时也侵犯了袁宏伟的基本人权:


  

  第一,侵犯了袁宏伟的基本自由权。中国宪法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任何人都享有人身自由权,非以法律程序不受剥夺。美国采用欺诈手段将袁宏伟诱至英国进行逮捕的行为是对其的“任意逮捕或拘禁”,侵犯了袁宏伟的知情权和基本的人身自由权。


  

  第二,侵犯了袁宏伟的接受本国法律保护权。中国《宪法》第33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中国公民有受本国法律保护的权利,非依据本国法律,不受任何形式的剥夺与侵害。袁宏伟在被诱骗到英国后,人身自由完全被控制,失去了接受本国法律保护的可能,美国政府的行为是对其接受本国法律保护权利的侵害。


  

  第三,侵犯了袁宏伟的诉讼权利。神力公司和爱宝公司的商标侵权纠纷正在中国广东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二审的审理。作为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袁宏伟需要代表神力公司准备各种应诉材料并在开庭时出庭应诉。但是,由于其人身自由被剥夺或者限制(在被保释的情况下),而且远在英国,就失去了及时了解案件审理情况,切实履行诉讼义务和享有诉讼权利的可能,被变相剥夺了参加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诉讼权利。


  

  4.对中国的其他不利影响


  

  美国政府“诱骗”行为出了侵犯了中国国家主权和袁宏伟个人人权外,还会对中国造成一系列不利影响:


  

  第一,任何与美国存在商业纠纷的中国商人将人人自危。美国通过“诱骗”成功引渡袁宏伟将给中国商人一个信号:只要你和美国发生商业纠纷,每一个促使你离开中国的理由都可能是美国政府已经设下的“圈套”,只要你离开中国领土,就随时随地可能遭到逮捕并最终没引渡到美国进行审判。这样,中国商人的每一次出境都可能面临灭顶之灾,走上不归之路。美国现在已与109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它可以很容易地使中国当事人落入它的引渡陷阱。一旦这种恐惧充斥在中国商人心中,将对中美贸易产生致命性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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