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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宏伟事件的法理分析

袁宏伟事件的法理分析


张磊


【关键词】袁宏伟事件
【全文】
  

  近来,袁宏伟被美国“诱骗”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07年9月14日,湖南神力公司董事长袁宏伟应美国爱宝公司之邀,前往伦敦进行谈判,以解决两公司之间的商标侵权纠纷。但当袁宏伟乘坐中国航空公司CX251航班当天刚刚降落伦敦希思罗机场时,就被三名英国警察在飞机上扣留。此后,美国政府向英国提出引渡请求。正当英国法院要对美国的引渡请求进行第三次听证的时候,袁宏伟利用英国警方逮捕程序和保释程序中出现的姓名拼写错误,“不辞而别”,于2008年1月6日顺利回国。


  

  一、基本利益框架


  

  根据主要案情,我们可以推出袁宏伟事件的基本脉络:为了解决与爱宝公司发生的商标侵权纠纷,爱宝公司一方面同神力公司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另一方面和美国政府商议合作将袁宏伟骗至英国,由英国警方在袁宏伟到达后根据此前美国政府签发的临时逮捕令将其逮捕。之后,由美国提出引渡请求,争取将袁宏伟引渡到美国进行审判。本案中,神力公司和爱宝公司之间利益的冲突由于袁宏伟事件而转变为中美两国政府之间利益的冲突,冲突的交锋就体现在此事件的解决上。从表面上看,英国政府同这两方都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处于一种比较超脱的地位。但是其身份又十分特殊,即是袁宏伟被捕事件的直接执行者和最终裁决者,对于事件的发展具有十分关键的作用。这样,袁宏伟事件的基本利益框架就比较清晰了:中美是对立的双方,英国是中立的裁决者。在袁宏伟利用英方临时逮捕令的单词拼写错误回国之后,这种利益框架发生了变化。因为一旦“不辞而别”,袁宏伟就成为英国警方的抓捕对象,英方就由中立方转变为袁宏伟的对立面。至少从表面来看是这样的。在明晰了基本利益框架之后,我们就可以对上述各方的行为展开理性分析。


  

  需要注意的是,爱宝公司和神力公司商标侵权纠纷的性质与本案在法律上没有实质关系,因为,袁宏伟是否侵犯他人商标权和对他应该怎么追诉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即使其构成犯罪,也应当按照中国法律依照法定程序对其进行追诉和惩罚,或进行刑事司法合作,而不是直接进行“诱骗”。所以本文中,对于两者商标侵权纠纷我们将不做涉及,而只围绕“诱骗”行为本身进行探讨和分析。


  

  二、美英两国行为评析


  

  (一)美国政府


  

  1.实施“诱骗”的原因


  

  美国政府之所以实施“诱骗”,而不向中国政府提出引渡请求,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第一,美国是“条约前置主义”国家,中美之间没有签订引渡条约。《美国法典》对引渡制度进行了比较简单和原则的规定,同时美国与其他国家签订了大量的双边引渡条约,作为开展引渡合作的主要依据。《美国法典》第3181条规定:“本编与移交外国犯罪人有关的各条款,仅在与该国政府签订的任何引渡条约存续期间有效”,也就是说美国向外国引渡逃犯只能在与请求国存在双边引渡条约的情况下进行。美国拒绝采用互惠原则,同时排斥含有引渡条款的国际多边公约作为引渡根据。


  

  第二,中国采取平等互惠原则。中国《引渡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进行引渡合作”,第15条规定:“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请求国应当做出互惠的承诺”。所以,中国同外国开展引渡合作并不采取“条约前置主义”,而是采取“平等互惠原则”。平等互惠原则强调引渡双方利益的平等、互信与互利,如果请求方不曾给予被请求方引渡合作,或者没有做出互惠承诺,则不可能得到被请求方的引渡配合。所以,在美国没有向中国做出互惠承诺前,中国不可能向美国引渡被请求人。


  

  第三,中国采取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根据中国《引渡法》第8条第1款之规定,被请求人具有中国国籍的应当拒绝引渡。这是我国引渡法的刚性原则,不容许有丝毫变通。虽然在一些中国与他国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中,存在对该原则的变通情况,[1]但那是以双边条约的明确规定为前提的。在没有双边引渡条约的条件下,中国也不可能同意向美国引渡被请求人。


  

  所以,不论是根据平等互惠原则还是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美国都不可能从中国引渡袁宏伟。在这种情况下,并基于对中国司法制度的极度不信任,就没有向中国政府提出引渡请求,而是同爱宝公司合作,采取了“诱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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