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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管理及商标争议事宜是专属职权

商标管理及商标争议事宜是专属职权


刘军华;唐震;李欣


【关键词】商标管理;商标争议
【全文】
  

  案情简介


  

  永逢公司是“VIVA”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包括水泥板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06年2月7日至2016年2月6日。永逢公司授权永沛公司使用“VIVA”商标及维护该商标专用权的权利。威隽公司于2008年6月至7月分两批从泰国进口标注有“VIVA及图”商标的木丝水泥板2800张,对外销售后,余1340张尚未销售。2008年7月26日,工商浦东分局接到永逢公司、永沛公司有关威隽公司商标侵权的举报,该局遂对威隽公司仓库进行了现场检查,扣留了尚未销售的木丝水泥板,并对威隽公司总经理陈某进行了询问和调查。2009年5月8日,工商浦东分局向威隽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威隽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2009年5月25日,工商浦东分局对威隽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尚未销售的标有“VIVA及图”商标的木丝水泥板1340张,罚款5.4万余元。2009年6月9日,威隽公司以工商浦东分局行政处罚错误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前述行政处罚决定。


  

  另查明,涉案商品上标注的“VIVA及图”商标与泰国威汶公司在泰国的注册号为第58619号的商标相同。永逢公司系泰国威汶公司产品在大陆地区唯一的代理经营商。


  

  诉争焦点


  

  本案诉争焦点主要在于:1、工商机关是否应当对涉案侵权商品的性质进行鉴定?2、地方工商机关是否具有对商标注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行政职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威隽公司销售的木丝水泥板上标注的“VIVA及图”标识,其中“VIVA”字母部分与案外人永逢公司注册的“VIVA”商标相同,且使用在同类商品上,构成对永逢公司注册商标权的侵犯,该节事实亦为相关民事判决所确认。地方工商机关具有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职能,工商浦东分局有权依据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证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而没有义务主动对中国的“VIVA”商标与泰国的“VIVA及图”商标之间的关系进行审查。工商浦东分局作出被诉行政处罚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判决维持被诉行政处罚决定。


  

  判决后,威隽公司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威隽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判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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