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迪恩:每一个时代都会发现法律的改善

  

  大法官们的等待


  

  对于美国法律的变迁与发展,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几乎每一个里程碑式的进步都和一些闪光的名字联系在一起,比如确立了违宪审查权的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比如将言论自由审查的标准和“即刻而现实的危险”联系在一起的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而厄尔?沃伦则直接开启了一个权利的新时代。他们在司法意见中对宪法涵义的解释,对法律规则的宣示,对法治品格的型塑,其作用和重要性无可替代。然而,美国的司法权必须在有具体而真实的争讼发生的情况下才能发动,否则,即便法官们想就某方面的法律改革有所作为,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其时的联邦最高法院,正在“等待”一个吉迪恩式的案件。联邦宪法6条修正案虽然早已规定了刑事被告在法庭受审时有请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不过,对于那些穷得请不起律师的人来说,这项天赋人权也仅仅是在纸上休眠的权利而已,好看不中用。直到进入20世纪30年代,联邦最高法院才通过判例,规定各州法院应免费为被控死罪的穷苦被告人提供辩护律师,而无论被告人被指控的是死罪还是其他刑事罪行,各级联邦法院法庭都必须免费为贫穷的被告提供律师。当1962年1月吉迪恩案上诉到最高法院时,根据当时有拘束力的1942年贝茨判例,只有在可能会损害公平审判的“特殊情形”下,才会在州刑事诉讼中为贫穷的被告指派律师。在这20年间,联邦最高法院对因未指派律师而上诉的案件,通过“逐案审查”对“特殊情形”进行甄别,然而“特殊情形”的清单却长的无远弗届。联邦最高法院在等待变革的机会。吉迪恩案甫一出现,自然就入了大法官们的法眼。


  

  一边倒的复审


  

  其实,与联邦最高法院一起“等待”吉迪恩案件的,几乎包括了整个法律人共同体。20年间,学者们至少撰写了32篇关于贝茨判例的论文,他们的批判立场则从标题就可以读出来。作为吉迪恩案指定律师的福塔斯,从其能亲手“埋葬”贝茨案的荣誉感和责任感中,可以看出律师界对此案也已等待了很久。如果说公民自由联盟作为“法庭之友”出具意见书是人们预料之中的话,那么,与佛州总检察长同处一个“战壕”,却又为吉迪恩撰写“法庭之友”意见书的马萨诸塞州等22个州,则简直堪称“惊艳”——这种阵前倒戈,也说明贝茨案是时候寿终正寝了。另外,吉迪恩所在监狱里的官员,对他不断“申诉”的行为,并没有将其看作“不老实改造”,而是说:“如果他们这帮家伙能够合法地从这里走出去,我们一定会支持的。”在所有相关人等中,只有代表佛州应诉的杰卡布站在吉迪恩的对立面,其实他也预料到推翻贝茨案已成定局,只是无奈职责所在,身不由己。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