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迪恩:每一个时代都会发现法律的改善
马建红
【摘要】在遭受冤屈后没有怨天尤人,没有“上访”,而是持之以恒地要求他应有的权利。
【关键词】吉迪恩;法律;改善
【全文】
在《吉迪恩的号角》一书中,作者安东尼·刘易斯这样描述狱中克拉伦斯·厄尔·吉迪恩:“他看上去就像是一个频繁遭遇不幸,因而所有希望和恐惧都已经破灭的人——整个人疲惫不堪,虽然只有52岁,但看上去似乎要比实际年龄还要老15岁。”吉迪恩容貌憔悴,眼神忧郁,双眼四周布满很深的皱纹,他说话非常缓慢、语调忧伤而颓废。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先后四五次被投入监狱、总是在贫困中挣扎、美好生活似乎永远不会眷顾的人,却和美国法律发展史上一个“伟大的原则”联系在一起,这个原则就是“穷人与那些有钱聘请律师的人有权获得相同的正义”。这个时候,很容易让人想起一句广告词——“一切皆有可能”!
吉迪恩“蒙冤”
吉迪恩所涉的案件并不复杂。他被控于1961年6月3日早上,在佛罗里达州巴拿马市非法侵入海湾港桌球室,企图实施盗窃。庭审中,吉迪恩曾请求法庭为其指派一名律师为他辩护,而法官则根据佛罗里达州“法院只会为被控死罪的被告指派律师”的法律,拒绝了吉迪恩的请求。吉迪恩只得自行辩护。与一般自行辩护的刑事被告人相比,吉迪恩已经做到了最好,他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传召了8名证人为他作证,法官对他也没有任何不公平的对待。然而,吉迪恩不知道该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分不清哪些证据对自己有利,自己传召的证人不知道要证明什么,结案陈词部分通篇只在强调无辜。最后的结果是陪审团对其做出了有罪判决,法院判处他5年监禁。
随后,吉迪恩向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提交了人身保护令申请,理由是初审法院拒绝为其指派律师的做法,剥夺了联邦宪法和权利法案赋予他的权利,但佛州最高法院拒绝对其提供任何救济。于是,瘦弱、贫穷、固执而又对生活和自由满怀激情的吉迪恩,用铅笔在佛州监狱提供的、划有横间格的信纸上写了一封申诉状,以“赤贫身份”请求联邦最高法院向佛州最高法院签发“调卷令”。和我们中国人想象的申诉人哭天抹泪、恳请青天大老爷为民做主的“格式”不同,吉迪恩并不是要求法院直接推翻原判,还他自由之身,而是多次提到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他认为,拒绝为一个被控重罪的贫穷被告指派律师,是对正当法律程序的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