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部门宪法释义学刍议

  

  三、部门宪法释义学的学术愿景


  

  部门宪法释义学的基本学术愿景,乃是力图通过宪法释义学之方法探析与体系构建,探索一条熔各国普适宪政法理与本土具体国情、法制于一炉的宪法释义学之研究路径。


  

  (一)部门宪法释义学的研究路径


  

  宪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乃居于最高之位阶,随着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及宪政理念之形成,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受到合宪性控制,不仅是“形式法治”之表征,更是“实质法治”之“灵魂”。故而,宪法与其它部门法之间的内在关联,近年来越来越多地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就此意义而言,部门宪法释义学之研究,亦可充当宪法释义学与其他部门法释义学的“桥梁”或“通道”,使宪法条款借助于“宪法解释”与“合宪性解释”等路径,自上而下地灌注于各部门法体系之中,促使其形成严整而合理的规范体系。


  

  第一,部门宪法释义学研究的基本路径,是从实存的部门秩序切入,去认识整理部门领域的根本规范,从而使本部门领域的法规范体系趋于体系化、合理化。诚如苏永钦教授所言:“作为一种结构法,宪法比起民法或刑法那样高度技术性的法律,更需要对应于实存的结构去做解释,而从部门切入进行的宪法释义,即可使整个宪法的规范体系更准确的对应于所规范的社会,更像一幅人体解剖图一样的,让宪法条文之间的关系更如一个有机体的呈现。”“部门宪法正是在宪法针对不同社会部门开始作分殊化解释后,顺势发展的自然结果。部门作为一个承担特定社会功能的次体系,一个实存的可供参照的秩序,可为释义学在整合人权、国策和政府体制的规定,乃至厘清主观权利与其各种客观效力之间的关系时,提供一个较清楚的图像与方向。”[24]为了承接传统法学发展之成果,部门宪法释义学最为直接而简捷的路径,乃是从现存的部门法秩序人手,基于法规范之存在效力位阶体系的基本认识,去揭示部门法体系中的最高位阶之法规范,并以此统合整个部门法规范。这样,宪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传统隔阂将自然被打破,宪法精神将借助于法解释学的技术原理得以自上而下地贯入低位阶的法规范之中,形成部门宪法规范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法规范之间协调一致、高度融合的法规范体系。于是,宪法不再是“不食人间烟火”、高高在上的所谓“理念法”,而低位阶的其它部门法规范亦不能再听诸于权力行使者的恣意解释,其复杂的规范体系在宪法规范的整合下趋于有序化、合理化,当然更为重要的是“合宪化”。于是,超越形而上学的意识形态争辩、在实在法体系内部实现正义价值的规范法学理想,正可以由此而达成。


  

  第二,部门宪法释义学研究的基本方法,是以现存的宪法解释和宪法适用机制为依托,去界定宪法规范及其下位法规范的法理内涵,从而使宪法规范走下“神坛”而得以“生活化”、“具体化”。如前文所述,全国人大常委会乃是我国宪法文本所确认的权威释宪机关,虽然其工作方式与时间等因素构成了制约其行使释宪权的客观因素,但是在理论上亦存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释宪权并解决相关宪法争议、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之可能。除此之外,人民法院亦可在审判活动中,于法律规范之含义存在歧义时,适用“合宪性解释”、“体系解释”等方法,甚至以宪法性法律规范为依据,反向推演、认定释宪机关的宪法意志,从而实现法规范体系的宪法化与宪法规范的法制化。关于此种方法之运用,笔者已经专门撰文作详细阐明,在此不再赘述。[25]


  

  (二)部门宪法释义学的现实功能


  

  第一,构造宪法学与其它学科交流、合作的理论“平台”。自从19世纪现代学科制度在欧美大学中形成以后,虽然历经了诸如“年鉴学派”等学者的猛烈抨击,各学科专业之间的区隔或藩篱却并未因此而被打破。在知识社会学学者看来,学科的划分其实不过是学术制度运作的结果,沃勒斯坦(又译为“华勒斯坦”)即明确指出:“在19世纪的后半部(约在1850-1914年),有三种主要方法把这些学科制度化:大学以这些学科名称设立学系(或至少设立教授职位),成立国家学者机构(后来更成立国际学者机构),图书馆亦开始以这些学科作为书籍分类的系统。”[26]“我们知道自从全世界的大学中有各种学院的系科以来,就存在各种学科、这些学科的毕业学位以及这些学科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学者联合会。这就是说我们政治性的知道不同的学科存在。它们建立了拥有界限、结构和人员的组织以保护其共同利益并确保它们的发展。”[27]尽管学科划分已经受到强烈质疑,其存在的基础即专业划分却是以社会职业的分工为依据,在当今时代仍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是,由于各学科在研究范围上交叉融合、研究方法上取长补短乃至研究理念上相互共享,保持各学科之间的交流与对话仍然是具有重要的价值。一国之法律体系乃是该国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诸种因素作用之结果,而非仅仅是“纯粹规范”之集合;宪法作为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位阶之“根本法规范”,自然也不能脱离其社会环境与法制环境而孤立存在。如何在建构具有独立法学品格的宪法释义学体系之同时又使其保持适当的开放性,乃是当前中国宪法释义学研究伊始就应该注意的问题。就此而言,部门宪法之探讨,乃是从实存的社会部门及其法秩序为研究对象,它一方面将宪法释义学研究置于特定的社会环境之中,时刻对各社会部门的内在结构、实际功能保持足够的注意,因而自觉地与社会科学的各分支学科如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保持适度的交流与沟通;另一方面,它亦将宪法释义学研究置于特定的法制环境中,随时关注各部门法的运作、发展与变迁,因而得以主动地与各部门法学就法规范的解释与冲突适用、漏洞填补等问题展开互动与合作。因此,部门宪法释义学可以成为宪法学与其它社会学科、其它部门法学交流、合作的理论“平台”。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