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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宪法释义学刍议

  

  第一,宪法部门之区分。台湾学者苏永钦先生认为:“部门宪法最困难的部分,就是部门的切割。由于此部分必须基于事实的认知,尤其是社会结构的认知,因此必须和社会科学合作。”“决定部门存在的是客观的体系需求和多数人主观的认知,只要有一个社会或政府部门,承担某种主要功能而被认为是不可缺少,甚至主观认知不存在但客观需求及利益事实存在的情形,有时也可以开始部门宪法的研究因为至少已符合了初步的要求。部门的存在反映社会的需求,社会的需求则反映大环境的变迁,所以部门宪法该有几个,只能在一定阶段去观察分析,随着社会的改变数目是会增减的。”[14]笔者认为,不同部门之划分,当然可以以“社会功能之分担”作为最重要之参照,故而帕森斯的“结构功能理论”当可作为一种重要的理论参考—“结构表示着系统各成份之间相互联系和作用的方式或顺序,它普遍地存在于一切事物系统的各个层次中,而同时又各具特殊的属性。功能则是结构内部各种成份与外部情景互相作用所表现出来的特性和能力。”[15]帕森斯还认为,整个社会趋向于分化为子系统(社会结构),它们分别按专业化分为四个主要功能(系统)。经济是专门从事于社会适应功能关系的主要子系统,其他三个与经济相互关联的子系统是:目标实现子系统,即“政治子系统”(政体);统一子系统,即“社会控制子系统”;模式维持和紧张处理子系统,即“文化系统”。“每一个子系统构成另一个子系统的情境,从任何一个子系统出发,首要的相互关联的社会情境或环境便由其他三个子系统组成。”[16]如果以帕森斯的结构功能理论为参照,则依据宪法规范的功能与作用领域可以分为所谓“经济宪法”、“政治宪法”、“社会宪法”、“文化宪法”等四大部门。当然,对于所谓“事实认知”的研究任务,宪法学者无法真正做到事事亲历亲为;为了部门宪法研究之深化,部门宪法释义学研究可以充分利用当今学科分类体系,在部门界定时实现宪法释义学与其他学科的有效对接,充分吸纳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这样,部门宪法研究领域之界定,首先就可以划分为“财政宪法”、“政治宪法”、“文化宪法”、“社会宪法”、“军事宪法”等各领域。从学科意义上讲,部门宪法释义学其实是介于国家宪法释义学(宏观宪法释义学)与宪法条文释义学(微观宪法释义学)之间的一种中观研究,故而为了研究深入发展的需要,亦可对部门之领域再做扩大或缩小之调整,譬如:财政宪法领域再做扩大可为“经济宪法”,社会宪法再做缩小可为“劳动宪法”,文化宪法又可再分为“教育宪法”、“宗教宪法”、“传播宪法”等等。从用语准确之严格意义而言,苏永钦先生的所谓“部门切割”之说尚不周严—盖“宪法部门”之区分,并非依据某一标准而对宪法文本或宪法制度所作的完全区隔,而是依据某种典型功能而对相应宪法规范及相关下位规范所作的系统整理,并无所谓“切割”可言。


  

  第二,部门宪法规范之选择。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葛克昌先生曾经从“狭义”、“广义”以及“实质意义”等几种角度界定“财政宪法”—“财政宪法概念在西德基本法中并无明文,一般承认基本法第五章标题为财政法者属之,此为最狭义之财政宪法。财政宪法概念则在一九四九年后,实为宪法学文献中的一部分,财政宪法就广义而言,凡有关公共财政之宪法规范皆属之,诸如国家之财政权,包括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国家预算及总体经济平衡义务,租税基本体制。至于金融制度,是否包含财政在内,则有争议。但中央银行之职权包括财政事项,如追求整体经济之平衡,则应包含在内。就狭义而言,财政宪法宪法中有关国家财政权之基本体制(立法权、行政权及司法权),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及租税制度。”“就实质意义言,凡对公共财政有重大影响及长期持续性之法规范,均属’财政宪法‘范围…惟财政宪法规范所以别于一般法律者,在于确立财政立法之目标、权限与限制,以及作为违宪审查之依据…是以一般而言,财政宪法仍限于宪法法典中有关财政之法规范。”[17]苏永钦先生也认为:“实质宪法的承认则势将破坏特别修宪机关与程序所要严格区分的法律位阶,这真是实质宪法说的致命缺陷。”故而,“未来探讨部门宪法,应该就以形式意义的宪法规范为其法源,避免实质意义的提法。就’我国‘而言,形式意义的宪法规范,除了宪法条文之外,还可包括前面提到的属于宪法先期理解的少数法律原则。另外具有宪法位阶的大法官解释、宪政惯例,当然也可纳入。但除此之外,都不能当成部门宪法的法源。”[18]葛、苏两位先生所言,一者着眼于“违宪审查”之基准,一者执意于法律位阶之区别,可谓用心良苦。但是,在“三权分立”或者“议会至上”等权力体制下,部门宪法规范并不局限于“形式宪法”之范围,甚至也不局限于司宪机关所依循、援引以及诠释之宪法规范,而需扩展至本部门领域内已经“生活化”、“具体化”的一切实质性宪法规范。尤其是,宪法学者欲以实存法律秩序为基础,而以宪法的视角对部门法规范作系统整理,则法律、法规等其他法规范之考察尤其不可缺少。因此,部门宪法之释义学研究,虽然需要高度重视宪法文本中功能部门之相关条款,却不能仅仅局限于这些宪法条款;宪法惯例之考证、宪法原则之发现及宪法性法律、法规之考察,等等,均不可缺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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