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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宪法释义学刍议

  

  (三)释宪功能不明


  

  恩德斯曾经指出:“社会一旦有了技术上的需要,这种需要就会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11]宪法释义学之发达,释宪机制的存在及其对于宪法解释理论的需求乃是学术研究最为重要的发展动力。在我国,由于拥有宪定宪法解释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囿于各种因素之限制,未能进行经常性的权威解释,而以法律适用为主要职能的司法释宪又面临诸多质疑;故而不论是具有实证主义倾向的原旨解释观,还是具有实用主义倾向的主观解释论,似乎均已陷入“无所依凭”的“逻辑困境”,无法以释宪权威机构的释宪行为为基点构建“经世致用”的宪法释义学体系。宪法释义学研究在实践中的功能不明,乃是我国当前宪法释义学或者宪法解释学发展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之所在,我国有青年学者亦将宪法解释学或宪法释义学方法之演练喻为违宪审查过程中宪法解释实践的“沙盘推演”。但是,中国是否最终将确立美国式、德国式抑或是法国式的违宪审查制度模式?这一宪法决断实非学术研究所能解决。因此,以德国或美国的宪法制度模式为“蓝本”而作宪法解释的“提前预演”,在“模仿”与“假设”中建构中国自身的宪法释义学体系,可以说是依然承载了太多的无奈!也有学者提出要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宪机制为基点重新构造中国本土的宪法解释、宪法适用理论。坦率地说,基于笔者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之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时间等因素的认识,这种努力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促进或者实现宪法释义学的现实功能,笔者持一种“谨慎的”乐观态度。以此言之,学者任何有关援引中国宪法文本而对基本权利条款或国家权力条款的解释学作业,在现行权力体制下似乎均难以实现其现实的“稳定”、“进步”、“减轻负担”等功能,最终难以逃脱“渐趋无声”的命运。


  

  诚如林来梵先生所言,宪法教义学在当今日本等国成为主流学说,在于其本身恰恰能够满足社会存在的生生不息的宪法规范活性化、宪政理念安定化之需要。“反观当下中国,法教义学意义上的宪法学正处于艰难的哺乳期之中,并且备受作壁上观者的鄙薄,原因自然也是多样的,但就我们法学人的志业而言,在某种意义上也正是缺失了像芦部宪法学这样的学说体系。而至于那种鄙薄,则恰恰无异于是将那种没有深厚的法治传统、同时又远离宪法规范活性化的现况,在茫然等待‘宪法时刻''(constitutional moment)的过程中继续加以正当化的态度。”[12]当今中国宪法释义学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说已经陷入多层困境。为了摆脱此种格局,除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挥其释宪职能可以起到有限作用之外,中国宪法学者亦当从另外的方向寻求解答。“部门宪法释义学”之兴起,或可为其中的选择方案之一种。


  

  二、部门宪法释义学的法理逻辑


  

  (一)部门宪法释义学的操作规程


  

  所谓“部门宪法”,乃是与传统“国家宪法”而言,其具体形态有如“经济宪法”、“劳动宪法”、“社会宪法”、“教育宪法”、“文化宪法”、“宗教宪法”、“环境宪法”、“科技宪法”等等。此种宪法的学理研究进路,在我国台湾地区先有葛克昌教授、陈新民教授分别展开财政宪法、军事宪法之研究而开其先声,尔后有苏永钦教授作系统论述、并组织大批教授分别撰写各部门宪法的专题研究论文,遂得呈现方兴未艾之势。苏永钦教授曾经指出:“作为一种释义学,它的新在于从社会部门的认知,去探求宪法的规范。从部门的宪法规范,再回头去整合宪法的价值秩序,确认基本权的核心内容。”[13]“部门宪法”之作为宪法释义学的研究对象,乃是研究者立足于特定领域中宪法制度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实质内容,依据诸种传统宪法解释方法,而对相关宪法条款作出的“融贯性解释”。故而,“部门宪法”之界定,主要涉及到宪法部门之区分、部门宪法规范之选择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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