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宪法释义学刍议
周刚志
【摘要】当前中国
宪法释义学的发展面临“释宪文本匮乏”、“释宪方法缺失”、“释宪功能不明”等多层困境。如果中国宪法学界单纯作引介域外
宪法释义学原理之努力,又将可能会遭遇脱离中国具体语境之危机。部门
宪法释义学乃是从实存的社会秩序与部门法体系出发,凭借
宪法解释与合宪性解释等机制构建中国
宪法释义学原理,以此可资为宪法学与其它学科交流、合作的理论“平台”,并为中国的立宪、立法与释宪、释法等活动提供理论参照。
【关键词】部门
宪法;
宪法释义学;
宪法解释
【全文】
引言
所谓“法释义学”或者“法教义学”,德国学者阿列克西(Robert Alexy)认为它是一个“多向度的学科”,它至少表现在(1)对实定法的描述;(2)对实定法进行概括性与体系性之演绎;(3)拟定解决疑难法律个案的建议。第一种表现形态是一种描述-经验的向度;第二种是逻辑-分析的向度;最后则是规范-实践的向度。在描述-经验的向度范围内,可以区分对法官审判实务的描述与预测以及对立法者实际意图的调查。逻辑-分析向度则包括对法律概念的分析以及对于各种不同规范与原则间逻辑关联的研究。至于规范-实践向度则是对于规范进行解释、对于某些新的规范与制度提出建议与赋予理由、或者对于法院裁判所发生的实践缺陷进行批判与提出相反的建议。法释义学具有稳定功能、进步功能、减轻负担功能、技术功能、检验功能与启发功能,等等。[1]不论学者对之作何界定,法释义学作为一种发端于古罗马法学的“法解释学”,其基本方法乃需要研究者以“历史素养”与“系统眼光”,[2]将分散于各部法典、判例与习惯、惯例中的法规范连成一个逻辑自洽的原理体系。基于此种理解,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颜厥安、黄俊杰等人将“宪法释义学”界定为“对特定有效宪法之体系性解释建构”;[3]其主要功能是,在宪法解释上“协助解释者确定条文之文义,避免解释者于面对抽象之宪法概念时,难以具体化”。[4]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朝纵深方向发展,宪法权威逐渐得到国家领导与学界精英的推崇。但是,宪法学在传统法学体系中仍然被定位为理论法学而非实用法学(部门法学),难以支撑宪法适用的时代课题。对此,林来梵教授提出:“中国宪法学者首先必须超越以宣传宪法精神、解说(而非解释)宪法内容的那种传统理论,而去探究更为本源的、更为形而上的、真正以宪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基础理论,才能超度出形而下世界的那种无常的苦海。”[5]“我们的时代呼吁宪法成为‘活法’,即不仅仅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而且应在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实践层面直接得以实现。这要求宪法学内部的调整,以发展出一种功能回应这一需求。窃以为,首担此重任者,非宪法解释学莫属。”[6]由此而言,中国宪法释义学的理论构建,不仅事关中国社会主义宪政的前景,更是关系到中国宪法学能否回归传统法学,而不再飘零、乞食于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其他社会科学学科。然则,中国宪法学真的能够循着宪法释义学的研究路径,走出一条回归传统法学的“康庄大道”吗?本文拟对中国宪法释义学所面临的理论困境作初步分析,并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苏永钦等教授所提出的“部门宪法学”之理论思路,勾画中国部门宪法释义学的“学术愿景”。
一、中国宪法释义学的多层困境
宪法规范乃是宪政国家中具有最高效力位阶之法规范,它不像民法、刑法那样深合人类伦理本性而具有普适性特征,可以通过法律移植等方式引入较为成熟的域外法规范及原理,而由司法机关针对法律个体适用,而是涉及一国之内不同机关的权限划分而因各国权力体制不同而极具差异性。进而言之,宪法解释本身的正当性或合法性乃是基于分权体制下释宪主体的宪法权限,权威释宪权的归属对于宪法解释方法或宪法适用技术的选择、进而对于宪法释义学体系的构建影响至深。因此,宪法规范“由谁解释”及“如何解释”的问题,或者说,释宪主体的释宪依据及界限何在等问题,并不能外在于宪法释义学而存在。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援引宪法条款作出了“法释(2001)25号”司法解释,所谓“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随即引起了理论界的广泛争议。虽然本号司法解释已经由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所明令废止,但是宪法学界对于宪法解释与宪法适用的理论争议并未就此终结,中国宪法释义学的发展反而因此更加陷入困境。整体而言,中国宪法释义学目前面临的理论困境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