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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启动机制及美国的应策

  

  这一案子的背景是这样的。1993年,比利时国内立法机构通过了一个法律,授权比利时国内司法机构可以对违反1949年关于国际人道法的日内瓦四公约的事件进行起诉。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只要涉及战争罪、反人道罪和种族灭绝罪,不管当事人是否为比利时人,也不管犯罪事件发生在哪个国家,比利时法院都对其拥有管辖权。


  

  卢旺达种族灭绝事件正发生在1994年。事发后,很多卢旺达人向国外逃难。比利时以前是卢旺达的殖民宗主国,因此有很多卢旺达人与比利时有这样那样的关系。逃亡到比利时的卢旺达人中就有这个案子里的4个被告,他们是教父和修女。在卢旺达,民族纠纷由来已久。卢旺达也是一个宗教信仰很浓厚的国家,教堂被公认为庇护所。以前,譬如说1959年,如果被追杀的人逃进了教堂,攻击他们的人就会停止攻击。但1994年不一样,人们往往对教堂也实施进攻。这4个被告把那些被追杀的图锡族人引进教堂里,然后马上又去报告当地的武装部队和胡图族的人,把教堂包围了起来,并往里面扔手榴弹,结果使得里面避难的人死得非常惨。当时,笔者作为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上诉检察官,因为案审需要,曾到卢旺达调查过。那种情景,真是惨不忍睹。这4个人就是因为这个原因被起诉,其中两人被判有罪。


  

  比利时的判决就打破了国际刑法上一贯采用的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原则——这个罪行发生地在卢旺达,被起诉的4个人国籍又是卢旺达,被他们杀害的是卢旺达人,与比利时一点关系也没有。但比利时本国的法庭,实践普遍管辖权的原则,用自己本国的法律审理与自己国家和国民没有任何联系的案子,这在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史上还是第一次。当然,比利时能接受和审理这一案子的本身,则和国际刑法的发展,以及受联合国国际刑事法庭影响的大环境是分不开的。它说明国际刑法不仅在通过前南国际刑庭和卢旺达国际刑庭等的国际方面,就是在类似比利时实践的国内司法方面,都有了非常实质性的发展。


  

  由于比利时有此立法,世界上不少人就把在本国或其他地方办不了的案子起诉到比利时的法庭。在1993年颁布实施”普遍管辖权法“以后的十年里,已有30多个国家的首脑或前国家领导人在比利时遭到起诉。在伊拉克战争以后,被起诉的与”战争罪“或”反人道罪“有关的美国政治人物,就有美国总统布什、美国副总统切尼、美国国务卿鲍威尔、美国退役将军施瓦茨科普夫和现役将军弗兰克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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