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于2002年7月1日正式成立。与此同时,联合国派往波黑和克罗地亚进行维和的特派团的驻扎结束期限也将来临(7月15日),需要作出是否延长的决定。美国利用它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具有否决权这一条件,要求国际刑事法院给予美国维和人员以豁免权,否则将不再参加联合国的维和行动。波黑和克罗地亚地处巴尔干地区,穆斯林、塞尔维亚族、克罗地亚族等民族在该地区混居在一起,民族矛盾很深。尽管在国际社会干预下,巴尔干地区目前处于和平状态,但这种和平是脆弱的。如果维和部队现在就撤,战火非常有可能重新燃起。但另一方面,维和部队要延长驻扎期限,必须经联合国安理会同意。美国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一,只要它一家持反对意见,就能阻止安理会决议的通过。所以,尽管安理会有成员国对美国的要求特别反感,也不得不努力寻求美国与安理会所有成员国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
《规约》第十六条规定:“如果安全理事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通过决议,向本法院提出要求,在其后12个月内,本法院不得根据本规约开始或进行调查或起诉,安全理事会可以根据同样的条件延长该项要求。
也就是在这一规定的基础上,联合国安理会最后通过了第1422号决议。该决议规定:任何一个非国际刑事法院缔约国的人员,自2002年7月1日起的一年内,都不会因在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时由于行为不当或失职而受到国际刑事法院的调查或起诉。而在一年后的2003年6月12日,联合国安理会又通过第1487号决议,再次要求国际刑事法院不得对”不是《规约》缔约国的国家目前或以前的官员“,”进行调查或起诉“。同时还规定,”只要有必要“,联合国安理会还会”要求顺延12个月“。
联合国安理会是个政治组织。国际刑事法院是—个独立的司法机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关于国际刑事法院司法职能的任何争端,都将由国际刑事法院自己决定解决。一个司法机构,如果在某种情况下将受制于他人,那就无独立性可谈。而如果法院不能独立,就无公正可言。但由于国际政治制度的现实性和局限性以及联合国安理会在维护世界和平和安全方面的权威性,使得国际刑事法院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已经受到了很大的损害。
(二)美国与他国的双边协议
就在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要生效的前夕,美国通过了《美国军人保护法案》。根据这一法案,美国总统布什要求美国国务院与世界上所有其他国家接触并谈判,以达成一个旨在承诺不将对方国家国民移交国际刑事法院的协议。为了对其他国家施加压力,该法案明确规定:如果有国家拒绝签订这一双边协定,美国将取消对该国的军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