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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北京政府立宪进程中关于行政诉讼模式的争论

  

  各委员发言完毕后,主席即将平政院应否设立问题付诸表决,反对设置平政院者计35人,赞成设置平政院者共计12人,赞成者为少数,宪法草案将规定不设平政院。


  

  1913年9月20日,12项宪法大纲全部议决,随即宪法起草委员会推选张耀曾、丁世铎、黄云鹏、孙钟、李庆芳起草全案。10月11日,宪法草案全文起草完毕,共计113条,其中法院一章由丁世铎起草。[10]10月14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开始审议宪法草案,10月24日,审议宪法草案第87条:“法院依法律受理民事、刑事、行政及其他一切诉讼,但依法律规定属于特别审判者不在此限。”此条在将但书修改为“但宪法及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不在此限”后,在审议中很快通过。10月28日,宪法草案全案二读通过,仍为113条,因草案第55条被议决删除,因而规定法院制度的第87条变更为第86条。10月31日,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宪法草案,11月1日,开始分任撰述理由书。后因袁世凯解散国民党,收缴国民党籍议员证书,宪法起草委员会担忧宪法会议无法召开,于11月13日在未付理由情形之下将草案提交宪法会议。同日,两会联合发表通知,声明自11月14日起暂行停发议事日程,中止议事。[11]立宪会议无法召开,立宪之事也就此搁置下来。


  

  二、宪法会议关于行政诉讼模式的辩论[12]


  

  1916年袁世凯病故,黎元洪继任总统,重开国会成为大势所趋。6月 29日,黎元洪发布总统令,宣布召集国会,速定宪法宪法未完成以前仍遵行《临时约法》。8月1日,国会重新开幕,同日,国会议决继续制宪,并决定以1913年宪法草案为讨论基础,[13]9月5日,宪法会议开幕,正式开始制宪进程。9月5日至13日,宪法完成初读,9月15日至1917年1月1日完成审议,1917年1月26日至4月20日完成二读。在此期间,行政诉讼模式再次成为争议焦点。


  

  1916年9月,宪法起草委员会向宪法会议提交总说明书,由起草委员蒋举清就宪法草案不采纳行政裁判制的理由作出说明。说明书从理论与事实两方面阐述了不取行政裁判制度的理由。[14]


  

  10月11日,宪法审议会第十三次会议开始审议宪法草案第86条。审议期间持不同意见的议员对行政诉讼所应采取的模式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主张采取特别裁判模式设立平政院者包括刘恩格、骆继汉、张嗣良等议员;反对设立平政院主张采取普通裁判模式者包括王绍鏊、孙钟、李春荣等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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