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国北京政府立宪进程中关于行政诉讼模式的争论

民国北京政府立宪进程中关于行政诉讼模式的争论


王学辉;赵勇


【摘要】清末预备立宪官制改革中首先提出了行政裁判院的设想,并提出了《行政裁判院官制草案》,后又起草了《行政审判院法》,[1]但最终因辛亥革命的爆发未能颁布。民国之后,尽管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规定了以平政院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机关,但对于行政裁判模式究竟应采特别模式还是普通模式一直存在着争议,且论争贯穿于整个北京政府立宪过程之中。
【关键词】立宪;行政诉讼模式;争论
【全文】
  

  一、宪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行政诉讼模式的争论。[2]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之后,各项立法工作随即展开,3月11日,参议院公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了临时政府的组织及国民的基本权利,以此作为国家的临时根本法。《临时约法》要求“限十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3]1913年,制定宪法呼声日渐高涨,4月8日国会正式开议,宪法制定随即提上日程。


  

  1913年6月,参众两院通过《宪法起草委员会选举规则》,随后分别选出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各30人及候补委员各15人。[4]7月12日,宪法起草委员会正式成立。7月22日,起草委员会表决两项结果:(一)先决定大纲然后根据大纲草拟条文;(二)于大纲内列举宪法重要之点发为议题,提交起草委员会讨论。同时指定四人宪法大纲起草员:汪荣宝、孙钟、黄云鹏、张耀曾。7月29日,宪法起草员汪荣宝、孙钟、黄云鹏三人共同提出宪法大纲即宪法内重要议题十二项,其中第八项内容为“平政院有无设置之必要”。北京政府立宪进程中持续十余年关于行政诉讼模式的争论就此开始。[5]


  

  宪法大纲提出后,宪法起草委员会随即对其各项议题展开讨论。8月2日,宪法起草委员会正式开议宪法大纲,9月9日,宪法起草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正式讨论议题八有关平政院应否设立问题,起草委员会委员对此展开了激烈争论。


  

  委员伍朝枢坚决反对平政院的设置。认为:平政院者,特设机关以管辖行政法者也,行政法者,国家不可少之物也。平政院虽含有行政法性质,然其权限实有不明了之处。平政院之设置与否于国家前途并无关系,英美两国宪法上并无设置平政院之规定,而行之已久亦无妨碍,可见平政院固无须设置,平政院存在与否与行政法之存在与否绝对无关系。至谓德法二国皆没有平政院,则中国亦无妨设置。但现民国规定宪法并非绝对采用何国制度,且各国亦有不设平政院者,宪法为万世不易之法律,应斟酌国情而论,万不能谓取仿于何国。[6]


  

  其所持反对设立平政院理由有三:


  

  (1)保护人民之自由。共和人民本有种种自由权利,若设置平政院则人民必将失其保障,而自由权且为平政院所褫夺。凡设立平政院之国,往往一案件发生多为平政院所钳制,行政官吏也受其拘束,此对于人民之自由权颇有损害。使设平政院则平政院之法官必采之原日之行政官,其感情偏向悉趋于行政一方面,行政法又最难编成法典,故司行政法者极有操纵自由之余地。遇有国民与行政官涉讼之处,人民一方之保障殊嫌薄弱,吾民辛苦艰难所得之权利无由享受。世界各大陆国凡设平政院者,皆有此弊,何况受行政数千年压制之中国乎。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