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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限行措施的行政法解读

  

  作为一种人本化的行政手段,行政指导是值得重视的交通行政治理的柔性方式。全国各大城市所广泛推行的“无车日”、“少开一天车”、“公共交通月”、“公交周”等社会公益活动就属于行政指导的范畴。例如,政府倡议设立无车日,通过媒体和舆论来宣传保护环境、健康出行的理念,倡导和鼓励市民不开车或少开车,而是采用自行车、步行、公共交通等经济环保的方式出行。[8]无车日只是一种没有拘束力的倡导,其实现依赖于道德舆论的评价、市民自愿的响应和政府的带头示范效应(如政府在无车日停驶公车,市长步行上班)。行政指导的优点在于适时灵活、方法多样、注重实效,它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不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为后盾,而是积极谋求相对人的合意和合作,具有其它行政模式所不可替代的功能优势。


  

  交通信息的发布和诱导,在交通行政管理理论中是“交通需求管理”(Traffic DemandManagement, TDM)的重要一环。在交通信息服务系统中,公安局、交委、公用事业局、交通广播中心等作为服务主体,向广大的出行者(车辆驾驶员、乘客、公交使用者、行人、游客等)提供出行前和出行中的交通信息服务,包括交通流信息、路径导航信息、停车场情况信息、公共交通信息和其它个性化信息服务等。在信息法的视域下,交通信息当属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公共信息,行政机关负有主动公开之义务。这也体现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追求的“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的立法目的。“在城市交通管理中应具有服务的思想,将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服务于城市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于广大的交通参与者。”[9]在现代行政从管理行政走向服务行政的背景下,交通信息服务系统的构筑和运用,实质上体现了以服务与合作为内核的“人文精神”:“我们必须尽快确立这种正确的行政法治理念,即行政机关的职责是为相对人提供服务,而相对人对这种服务应给予配合和合作;行政机关应信任相对人的配合和合作,相对人应信任行政机关的服务。”[10]


  

  在经济学看来,单双号限行措施是一种命令控制型政策(Command and Control Policies),政府运用行政指令这支“看得见的手”在直接地干预着交通系统的供给与需求。在交通行政的治理中,还可以采用市场激励型政策(Market Based Policies),通过行政规划、行政契约和行政给付等方式,借助市场调控手段这支“看不见的手”,间接地触摸到命令控制型政策所不能触摸到的领域,实现命令控制型政策所不能实现的效果。一方面,改革税费制度,提高车辆使用成本;另一方面,发展公共交通,提供优质出行服务,这样使得乘坐公共交通出行远比自己开车更为经济和便利,在利益理性的引导下使机动车主自愿、主动地选择少开车和不开车。从被迫到自愿,从被动到主动,从强制到合作,这种转变有着深刻的意义。


  

  (三)小结:刚柔并济之路


  

  行政行为模式的柔性化过程带有鲜明的时代烙印。进入20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现代市场经济、政治民主化潮流和后现代思潮的发展,社会治理需求不断加强,政府职能逐步扩大、丰富和活跃,现代行政从管理行政、消极行政和机械行政发展为服务行政、积极行政和能动行政。“以公权力的行使为中心的传统行政法日益转向更关注人权民主、更注重权利(权力)与义务(责任)平衡的现代行政法。”[11]在此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行政方式的多样化、精细化、柔性化的趋势,其中一个突出的现象就是所谓非强制行政行为的广泛运用。如上所述,作为服务行政和积极行政的产物,柔性行政行为模式有着刚性行政方式所不具有的功能优势,更内化了“人本化”的现代行政法理念,在公共行政领域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行文至此,若要审视本文对交通限行现象的立场和态度,人们应不会再提出“交通限行是好还是不好”这样简单的疑问,也不会期待对这个问题有着“好”或是“不好”这样简单的回答。关注交通限行措施的刚性色彩,并不是简单地否定交通限行措施的价值;肯定交通行政治理的柔性方式,也不是说这些方式可以简单地置换交通限行措施。从刚性和柔性这一对视角来剖析交通限行措施,启示着人们在制定公共政策时应当注重“刚柔并济”的策略,用多种手段的相互配合和协作的“组合拳”来“稀释”某个单一政策的刚性,以保证公共政策的人本性和科学性,实现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力与权利相互尊重、服务与合作相得益彰的行政关系理想架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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