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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现场勘查的创新实验教学改革研究

  

  在我国,现场勘查质量低、勘查率低这一问题是不争的事实,据统计,2006年全国刑事立案465.3万起,进行现场勘查的只有150万起,勘查率仅为32.2%;而因勘查质量低下问题导致不能成功诉讼的却反向巨增,据统计,2005年至2007年末全国公安机关破获的杀人案件中,由于公安机关现场勘查不细致、未提取到有价值物证,而导致检察院不起诉的144人,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57人{4}。


  

  上述统计数据折射出的现场勘查问题,在全国公安系统的“模拟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考试中也得以充分暴露{5},而这种问题暴露,从教学源头上讲,也说明教学环节存在这样甚或更加深刻的问题。学界曾有人如此描述院校毕业生初次现场勘查时的状态,“眼不会看、脚不会迈、耳不会听、鼻不会闻、嘴不会说、手不会动、脑不会用、心在颤抖”{6},这仅是作为一个完整勘查程序的基本要求方面所暴露出的问题,而如果要上升到立体侦查层面,则问题就更显深沉了。


  

  因此现行犯罪勘查实验教学已不能胜任现代犯罪勘查的需要,其教学环节的诸多问题必须进行细致分析,方能对其进行整改、调整。


  

  三、传统犯罪勘查实验教学模式的病因诊断


  

  根据笔者多年来对我校犯罪现场勘查实验教学模式的观察、思考以及对相关文献就犯罪现场勘查实验教学改革的研究成果,其改革方向莫过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教学方法或手段的探索,如“情景模拟教学法”、“案例教学法”、“互动式教学法”、“多元化教学法”{7}。[3]二是如何有效设计现场勘查模拟实验,如模拟现场设计、组织实施、实验成绩考核及评价体系{8}。


  

  这些教学改革研究成果对于提高现场勘查质量及实验教学效果是有一定帮助的,但其疗效却不是显著的,有治标不治本之嫌,因为这些研究者忽视了对目前实验教学模式存在问题的深度分析,未查病因已开处方,其改革成效可见一斑。


  

  (一)现场勘查理论课及其实验课与其他技术基础课程的开设时间缺乏前后承接关系


  

  现场勘查是一个集合侦查程序与技术勘查的综合性调查取证活动,它既离不开对有关案件受理、现场保护、现场访问、现场记录、现场分析、侦查措施、搜查扣押物证等程序性活动的讲授与实验,也离不开对各种具体技术勘验手段的讲授与实验。由于其融合了侦查程序与各类具体技术勘验手段,因此该门课程开设时间应在刑事侦查学、物证技术学、刑事照相、法医学、指纹学、足迹学、枪弹痕迹检验、微量物证分析等主干课程之后开设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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