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犯罪现场勘查及其实验教学的重要性分析
公安院校、刑侦专业作为培养刑侦人才的摇篮,犯罪现场勘查课是其主干必修课程,其教学效果、现场勘查实践能力、理论与实践结合能力如何必然影响到学生今后在现场勘查实务中的实战能力,因此必须对犯罪现场勘查及其实验教学的重要性予以充分的关注。
(一)现代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理念要求现场勘查的操作规范化
现代刑事诉讼对程序正义的追求有超过实体正义的趋势,所谓“程序是实体之母”即彰显了程序正义这一现代诉讼核心价值。而犯罪现场勘查作为侦查活动的首要环节,作为证据调查的核心阶段,其勘查质量必将影响该阶段所提取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而要提高现场勘查质量,提高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现场勘查活动就必须遵守程序正义的要求。
程序正义对现场勘查活动的规范作用表现于两方面,一是现场勘查的程序必须是良善、合理的,这是程序正义的形式表现,以此确保现场勘查活动所获证据的规范性与公正性,具体来讲,对现场勘查的各环节,都应制定相应合理的程序,从而保证现场勘查活动规范化、科学化。[2]二是在勘查活动中,这些良好的程序规范得到勘查主体的良好遵守,这是实体层面的程序正义,从而保证现场勘查所获证据的客观性要求。总之,现场勘查中程序正义的实现,依赖于良善合理的程序规范与行为主体对这种程序规范的良好遵守,只有二者兼具,才能确保现场勘查所获证据的客观、真实、合法。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现场勘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并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这项源自英美法系的证据规则,在当今世界主要国家及国际组织均得到良好遵守,成为人权保障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然而时至今日,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并未明确该项规则,更无证据法典予以确认,这种滞后的法律现状,导致刑事案件中大量冤假错案的发生,佘祥林、杜培武、赵作海案中被害人的一次次诡异的“死而复活”,引发了学界及广大民众对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密切关注,也引发了公安实务部门及教学部门对现场勘查环节有关言词证据、物证、书证等获取程序、方法的规范性、程序正当性的思考。
幸运的是,在赵作海冤案之后,2010年5月30日,中央政法机关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学界解读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国的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