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语
判决书中载明不同意见确有人提出反对意见,大多从两大法系的比较以及历史上一些国家废止这种做法的前车之鉴上进行论证,这的确是论证的方法之一,但也正如朱苏力先生所言:“这种论证隐含了一种知识终结的观点,即把中外前人在具体社会历史时空中所创造的制度看成知识的终结、真理的化身,实际上否认了人类实践创建和提供新的制度知识之必要性、可能性;它隐含了对制度和知识运作之时间和空间的彻底遗忘。”{21}其实,任何一种具体制度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追求完美只能留给梦想。判决书中载明不同意见的做法亦不例外,除了能够促进法官增强责任心、更多地钻研业务、让当事人服判息讼、营造法治氛围、提高司法文明、促进法学研究的发展等等,也必然会有负面作用,如可能使当事人把败诉的怨气撒向某个法官,使法官个人承受更多的压力甚至生命健康权受到威胁。此外,亦毋需对这种尝试视如洪水猛兽,争议激烈的案件毕竟是少数,可能载明不同意见的判决并不会太多。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千篇一律的格式化且僵硬的判决书,与承载更大信息量、更具个性化、更体现人文关怀的判决书相比较,无论是反对者还是支持者都更愿意读后者。
【作者简介】
蔡永彤,单位为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注释】{1}法治斌:《人权保障与释宪法制(
宪法专论一)》,台湾月旦出版社1993年版,第329页。
{2}冯文生:《国外公开合议庭少数人意见的制度实践》,《人民法院报》2002年11月25日。
{3}宋冰:《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47页。
{4}张泽涛:《判决书公布少数意见之利弊及其规范》,《中国法学》2006年第2期。
{5}H.W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高鸿钧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4页。
{6}孙长永:《英国的刑事上诉制度研究》,《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年第5期。
{7}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32页。
{8}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29页。
{9}刘风景:《不同意见写人判决书的根据与方式—以日本的少数意见制为背景》,《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2期。
{10}罗纳德·德沃金:《法律帝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73页。
{11}朱苏力:《判决书的背后》,
http://www.law-star.com:8080/pshowtxt?dbn>=lwk&fn=080-200502-948.txt&upd=21, 2009年7月15日。
{12}王宝文:《美国司法裁判文书制度考察兼论我国司法裁判文书的改革—读<Judicial Process>有感》,《前沿》2005年第10期。
{13}前引{4},张泽涛文。
{14}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57页。
{15}万方:《刍议合议庭少数意见公布制度》,《法律适用》2005年第10期。
{16}王信芳:《裁判文书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的探索与思考》,《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2期。
{17}李国光:《中国民商行政审判的回顾与展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262页。
{18}刘志祯:《从美国的异议意见制度看中国的法官少数意见的公布》,《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19}前引{3},宋冰书,第446-448页。
{20}前引{4},张泽涛文。
{21}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