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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中公开不同意见议题之重拾

  

  近些年来,如日本一样,德国的宪法法院亦已开始公布少数意见。此外,联合国国际法院、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以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为成员国的欧洲人权法院都开始在法院判决书中附上持分歧意见的少数法官撰写的个人意见。可见,合议庭的少数意见在判决书的附页中或制作单独的意见书予以公开,已经成为了一种国际司法的发展趋势。


  

  二、国情考量:对不同意见公开有关看法的澄清


  

  从原理上讲,任何制度设置都是基于一定的制度传统和制度类型而存在的,一项法律制度的存废命运往往取决于一国独特的政治、经济状况以及文化传统。在这个意义上讲,不论英美法系国家采行不同意见公开制度,抑或大陆法系国家拒绝该项制度,都是基于本国独特的经验而作出的制度选择,因而都具有历史的合理性。我国如欲吸纳、移植这一制度就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背景平台,并存有博弈、磨合的可能。因此,就我国是否应当适时移植不同意见公开制度而言,除了价值层面上的优劣评判之外,更需要先行考察我国的特殊国情—支撑该制度运行的背景性因素、相关条件及其他。而根据相关学者的前期研究,论者对不同意见公开可能导致法官的独立性受损、法院判决权威性降低、法官素质不能胜任此一制度等表示出深深的担忧。笔者拟在此一一回应,以期澄清。


  

  (一)不同意见公开会否导致法官的独立性受损?


  

  认为判决书中不宜公布少数人不同意见的学者指出,这种做法违反了法官独立原则,侵犯了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因为在德国,评议秘密原则被视为“法官独立的守护神”,如果判决书中公布了少数人意见,那么法官的职权独立性就难以得到保障,因为合议庭中有些法官虽然对案件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与大多数法官存在不同认识,但是考虑到判决书公布其少数意见后所带来的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压力,其就可能选择迎合大多数法官的意见,从而违背自己的内心确信。


  

  诚然,将法官的不同意见公开,无形之中会给法官审判活动增加压力。尤其是在一些敏感以及重大的问题上公开个人见解需要极大的勇气。因此若片面强调将反对意见公开,无疑会使法官感到为难。然而,笔者认为,如果说公开不同意见间接压制了持异议法官作出个人判断的空间和可能,侵犯了其独立审判权,那么,对不同意见的不公开则是对持异议法官者的直接“迫害”—该判决的理由或结论并非是本人意见,却要被迫署名,这是对法官法律信仰的践踏,而基于审判纪律,还不能将“本人不同意该判决”言于外界,这种背离法律信仰之痛苦实难以体会—如果迫使其不得不在自己并不赞同甚至是反对的判决结果上签字,这种做法才是真正地侵犯了法官的独立审判权。


  

  实际上,秘密合议制度应该指的是合议过程保密,以保障法官在评议案件时不受外界的干扰,毫无顾虑地交换意见,从而达到公正的裁决结果。但是合议结束以后,其结果仅仅是法官对具体案件的法律见解,没有必要剥夺法官发表独立见解的权利。同时,法官作为国家专司审判权的公职人员,同其他国家公职人员一样,在行使审判权的时候,应该有足够的面临社会公众批评和指责的心理准备—这是其公职身份所决定必需的。公开不同意见,让法官的内心确信和判断充分展示出来,避免个别法官不同意合议庭之判决也必须在判决中签名,即可使法官只对自己依据法律与自己的信念所作出的判决负责,而不对并不代表其意见的法院判决负责,从而保障法官的内在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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