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行政法治道德导引性的发展空间
(一)我国现有行政法制的特征及行政法治在社会道德导引中应有作用
当前,我国现有行政法治虽然在不断进步,但其制度内容所体现出来的管理法特点还是很明显的。换句话说,我国行政法从管理模式向行政权控制模式的转变还没有真正完成。无论是从行政法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规定上,还是在行政法制整体框架的完整性方面,两种模式的同时存在,似乎让我们无法确证行政法当下所处的真正阶段。总体来看,我国行政法的发展趋向是更加突出民主法治的精神,单向的管理法模式正被双向和多向的参与法模式逐步取代。这应该是我国当下行政法制的基本特征。
笔者以为,行政法治在社会道德导引中,应发挥更大的作用和影响。参与性、民主性行政法模式在彰显了多元主体的价值和地位的同时,也宣告了取代管理型行政法模式的不可逆转。无论是管理模式还是参与模式的行政法,对社会道德都将产生一种示范和导引的功效,这是法律的道德基础决定的,更是公法之道义出发原点的要求。现代民主性行政法模式的发展,特别是对共同体义务承担更多积极责任的行政法,必将对社会道德产生更大的引导作用。
(二)我国行政法治在道德导引中可发展的空间及其意义
在我国行政法治中,能够直接产生道德导引作用的规范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公务员进行道德约束的规范,另一方面是对社会公德行为进行奖励的规范,还有一个方面就是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救助规范。我国在行政法制完善过程中,以上三个方面都具有可发展的空间。对公务员道德规范方面,我国还没有单行的《公务员道德法》。对社会公德行为进行奖励的法律规范还是空白。虽然行政奖励在地方行政法规范条例中有所体现,但并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和影响。对社会弱势群体救助的行政法规范,相比前两个方面的规范还是比较好的。但如何从国家和社会两个方面完善我国的救助类法律规范,还是有多内容需要完善。
行政法治在道德导引中具有发展空间,一方面说明我们行政法治自身发展的不完善,另一方面从积极角度理解,说明我们在进行社会调控方面还有很多手段可以选择。具体来说,在解决当下的道德和法律两难困境的个案时,我们并没有穷尽这些应有的行政法治手段。
四、结论
分析道德乱象中的个案纠纷,我们不应将眼光局限于个案中的具体法律关系主体,也不应将责任分析局限于个案当事人,而应从更广泛的社会意义上寻找纠纷解决办法。在道德乱象中出现的法律个案纠纷,从某种意义上讲我们都是当事人。从社会整体角度对此进行法律规制是恰当的途径。私法手段的立法切入点都是个体的权益,似乎对此类纠纷有所助益,但并不具有社会整体的立法视角,也没有让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分担个案中的法律成本,因此应该说其作用有限。把道德乱象下个案纠纷中的法治成本分摊给社会整体,行政法治手段是最恰当和最合适的武器。所以,从长远上解决个体道德冲突不能仅仅利用私法的办法和手段,更不能仅仅依靠社会道德的自我演化,应从公共法治的立场和角度,将道德个案中法律纠纷的解决成本社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