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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乱象背景下对行政法治的思考

  

  旁观者或者救助者是不是责任主体呢?在直接侵害行为发生后,由于侵害人没有及时采取救助手段,或者彻底跑掉以摆脱侵权责任和逃避刑事法律制裁,这就为后来者,即我们所纷纷谴责的其他当事人增加了一种救助的责任。无论这种增加救助责任的说法在法律上能不能成立,但在道德层面上应该是成立的,因为社会舆论的谴责已经反映出来对这些人的一种责任性要求。侵权发生后,没有得到社会其他成员的及时救助,或者救助了但救助者反而被诬陷为侵权者,似乎这些法律意义上的“非侵权者”,或者称之为在场的“旁观者”,也就成为了侵权者。由于涉及具体法律责任的厘定,我们似乎陷入了一种道德和法律两难的困境。但道德上的责任者,不能当然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责任人。


  

  虽然道义上的救助义务为社会所推崇,但现有法律关系只能约束具体的侵权个体,却无法涉及这些旁观者,即使我们在道义上将这些旁观者变成侵权者,我们也仍然无法追究这些“旁观者”的法律责任,因为我国刑法中没有设立“见死不救罪”。笔者认为,之所以见死不救没能入罪,是因为在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方面还有探讨的空间。为了防止我们的法律退步为道德的打手,防止混淆法律和道德的应有界限,立法者才没有匆忙将其入罪。这种谨慎的态度是正确的。因为法律和道德的连接途径不是一种简单的立法活动,而是一种“自治的体系”,{3}正是这个自治体系才使得道德与法律规范具有了关联性。刑法的惩治,作为罪犯和共同体的一种“沟通形式”,{4}应该被证明是合理的,如果我们迫于道德的谴责而将其入罪,这个被证明合理的过程势必将变得有些模糊。


  

  2.为什么社会全体公民都是在场者?


  

  笔者认为,当发生侵权者逃避责任的情况时,本质上是侵权者将对受害者的救助责任推给了社会,而不是简单转移给了哪一个人。承担救助义务的应该是我们社会全体成员。如果一定要用法律关系来进行规范性分析,则笔者更愿意将这些我们所有社会公民都理解成为“旁观者”。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作为社会共同体中的成员,即使我们没有在场,但如果对在场的旁观者进行指责,我们就也应承担一定的道德责任和社会责任,即正面维护道德义务的社会责任。如果我们仅仅以没在场为理由来指责其他人,本质上就是在用我们的道德来担保我们将可能会去救助其他人,或者我们将不会诬陷救助我们的人。但要记住,我们是在用道德标准来要求别人承担法律和社会责任,而谴责的同时,我们仅仅是用道德来给我们自身担保。一方面是要求他人承担社会或法律救助责任,另一方面是自我口头道德担保和道义谴责,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这种谴责是没有法律意义的,真正有效的社会行为应该是我们共同承担起救助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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