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官员刑事豁免问题引起的法律冲突及解决途径

国家官员刑事豁免问题引起的法律冲突及解决途径


冷新宇


【摘要】本文以巴希尔案和国际法委员会讨论的“国家官员刑事豁免”议题为切入点,从职权豁免和属人豁免两个层面考察了国际刑法上“与官职无关”规则和豁免规则的冲突,并分析解决途径。
【关键词】国家官员刑事豁免;职权豁免;属人豁免;与官职无关规划
【全文】
  

  一、初步问题


  

  1.问题由来


  

  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办公室于2008年7月14日决定以种族灭绝罪、反人道罪以及战争罪等共计十项罪名起诉苏丹现任总统奥马·哈桑·艾哈迈德·艾尔·巴希尔(Omar Hassan Ahmad Al Bashir,以下简称“巴希尔”)。[1]这一举动再次引起学者对国际刑法领域一个热点问题--国家官员刑事豁免权引起的法律冲突问题的讨论。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于2007年7月20日决定,将国家官员的豁免问题(Immunity of State Officials)列入其编纂习惯法规则的计划之中。[2]这一简单的事实说明国家官员就战争罪、种族灭绝罪等国际罪受到起诉时豁免问题的复杂性。


  

  本文讨论的法律冲突,是国家官员的豁免特权与国际刑法上“与官职无关”(Irrelevance of Official Capacity)规则之间的冲突。“与官职无关”规则,即战争罪、种族灭绝罪等罪行的罪犯不得因为担任国家官职的原因而免除其个人刑事责任,也不得因为担任国家官职的原因而享有豁免。这是国际刑法自纽伦堡审判以来确立的规则。[3]


  

  2.讨论范围界定


  

  在展开具体讨论之前,笔者想首先界定一下本文的主题范围。首先,虽然国际法委员会使用的“国家官员”这一措辞会让人联想到很多层级的国家官员,但从已有案件情况看,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以及派遣驻外的常驻外交代表的豁免问题引起的争议最多,因此本文“国家官员”仅指代这几类官员;第二,普通犯罪的豁免问题,国际法理论没有疑问,因此本文中涉及的罪行仅指代种族灭绝罪、反人道罪、战争罪等国际法上的罪行;第三,已然卸任的国家高级官员的豁免问题不在讨论之列,本文仅探讨现任的国家高级官员是否对其任期之内的被指控罪行可以豁免;第四,豁免从广义角度看,可以包括程序豁免和实体豁免。实体豁免,即从实体法上免除个人的刑事责任。本文仅探讨狭义上的豁免--程序豁免。


  

  3.与国家主权豁免的区别


  

  享有外交豁免特权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以及其他外交官员等,其豁免权利与国家主权豁免是不同的,明确这一点是本文讨论豁免问题的基础性前提。主权豁免来自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的古老法则,而给予外交人员一定豁免特权是为了保证其行使职权、保持正常国际交往秩序。国际法委员会在起草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对于这一点已经给予非常明确的阐述,[4]在此没有必要详加论述。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