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国家刑事责任主体的特殊地位和国际司法机构管辖的制度缺陷,国际社会有必要反思国家刑事责任主体的相关问题,以促成当代国际刑法发展史上惩治国际罪行的重要转折与国际刑事责任主体多元化的顺利推进。理论上,国家刑事责任主体所承担的是一种特殊的集体责任,其本质属性以及与一般责任之间的必然联系,是确立和界定国家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一方面,这使实际判定国家刑事责任成为可能,但并不意味着犯罪国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国家刑事责任还需要国际审判机构的判决作为载体,而判决结果的影响因子包括该机构的制度与运行等因素。从国际法院审理”塞尔维亚被诉种族灭绝案“的教训来看,国际司法机构的制度缺陷是最终未判定被告国承担刑事责任的重要原因。随着国际法院和国际刑事法院受理案件的不断增加,援用和借鉴其他国际审判机构司法认定的情况也将逐渐增多,但在有关规范或制度缺失的情况下,任何不适当的援引都存在隐患甚至导致不良后果。这是国际刑事责任主体多元发展的潜在阻力。另一方面,国际法院的审判经验表明,在实践国家刑事责任的有限场合,应坚持犯罪主体与责任主体相一致的原则,使国家与其他主体各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就国家而言,国际社会应集合适用多项措施来严厉惩处犯罪国,以遏制国家再犯国际罪行的能力。其中,从预防与惩治并重的角度,国际社会在继续沿用经济制裁等方式的基础上,亦可将国家列为国际刑事责任主体,以充分发挥其宣示和惩戒作用。这是有利于国际刑事责任多元化进程的一面。
五、结语
国际刑事责任主体的多元发展,对于在法律全球化与世界和谐的背景下,国际社会全面追惩责任主体、有效防治国际犯罪与切实维护刑事法治有所裨益。尤其是新近的审判实践,使国际刑事责任的主体呈现出多元并存的变化特点,该原则的责任模式也从个人型转向了多元主体型。这一多元化趋势不可逆转,但其进程因取决于新兴刑事责任主体的内生力量与外部环境之综合作用,而向国际刑法的理论与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与更高要求。具体而言,其发展的进程主要受制于国际刑事责任主体的发展变化对国际刑法体系完善的影响与作用、国际社会对有关新兴主体的认可程度与实践状况、国际刑法与国内刑法的关系衔接及其针对国际犯罪的惩治力度等因素的影响。这对完善国际刑法的体系、惩治犯罪及其与国内刑法的关系衔接有所启迪。
实际上,国际刑事责任多元主体的发展进程并非一帆风顺,目前面临的现实阻力与潜在问题依然存在。例如,国际审判实践中的冲突与差异、片面性与不和谐是国际刑法基本原则切实贯彻与顺利发展的一大阻碍。尤其是自建立常设国际刑事法院以来,”国际社会关于国际刑事审判的分裂与统一之争越演越烈,国际刑事审判中可能因冲突和差别而出现碎片化现象。而且,随着多个国际司法机构的审判活动日益活跃,各种具体概念和认定标准之间的冲突在加剧,越来越多的碎片化可能损害刑事审判的权威和可预见性“[3]476,更难以在实践中实现有关基本原则的价值与目标。”这要求国际审判机构加强合作与协调,寻求解决冲突的良策,以缓解碎片化和提高有序化程度。“[3]476因此,为了顺利追究犯罪国等多元主体的刑事责任,国际司法机构必须妥善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在司法认定方面,应慎重考虑援用其他认定结果是否适当,从而使不同机构的判决协调有序,以维护国际刑事司法的权威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