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人犯罪中下属的实行行为,其行为方式被严格区分与明确细化,其范围也呈现出逐渐扩展之势。无论”下属的行为方式“如何,其”积极的作为“犯罪与”消极的不作为犯罪“,都是”上级负指挥责任并有义务采取行动的原因“[3]472 。 On C案的二审判决认为,”上级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并非限于下属的积极实行或参与,还包括他们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罪行“。正如审判分庭所例证的,”如果因为主管监狱的下属未能采取充分的措施以确保被拘留者的安全,警卫或未阻止进入羁押场所的外人可能虐待战俘,那么,因下属疏于保护而其他人伤害受保护人员的情况不再重要了,也不必认定直接实行犯的身份“,而且”无论犯罪参与模式如何,只要有责任采取行动以防止结果的发生,就可追究不作为的刑事责任“[3]472。同时,下属行为的范围宽泛且趋于扩展。在On c案[13]和Boskoski案[14]中,”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第二审判分庭均裁定,上级的责任不限于下属(主要实行犯)实际实施的犯罪“,而”包含下属仅协助及教唆他人(从犯)犯罪的情况“,这是对”前南刑庭规约第7条第3款中‘实施’一词的广义解释“,”旨在使指挥官履行“广泛的国际义务[3]472
关于国家刑事责任,国际法院于2007年对世界首例国家被告实施种族灭绝罪行的案件作出的判决,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15]。”塞尔维亚共和国被诉种族灭绝罪的案件“原为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于1993年3月30日,援引该《公约》第9条向国际法院提交了诉请书,以控诉前南斯拉夫即塞尔维亚和黑山(时称南联盟)“的种族灭绝罪行[3]473。继黑山2006年5月独立之后,国际法院裁定塞尔维亚为应诉方,并于2007年2月26日判定:”被告塞尔维亚共和国既没有为‘通过须为其行为承担习惯国际法责任的机关或个人犯下种族灭绝罪’,也没有‘谋采取或煽动他人采取种族灭绝行为’而犯同谋罪“,”这一有约束力的终极判决“,不仅涉及”世界首例控告国家实施种族灭绝罪行的案件“[3]473 -474,而且作为国际法院有关审判实践的最近判例,回答了关于国家刑事责任的部分问题,”标志着国际法在国家责任方面的理论与实践已发展到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并丰富和深化了国家责任在国际法领域的崭新时代内涵[8]628。尽管最终并未判定被告国犯有种族灭绝罪,或者没有开启国家刑事责任的新时代,但这一判决明确了国家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甚至有望成为确立国家刑事责任概念或者国际刑法新原则的潜在历史起点。这为在新世纪有效惩治种族灭绝罪和充分保障国际刑事责任主体权益奠定了更为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因而在国际公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在此案中,国际法院审查和判定的最主要问题是,国家刑事责任是否适用于被告国,即塞尔维亚共和国是否对种族灭绝罪负刑事责任。由于前南刑庭曾对前南斯拉夫发生的种族灭绝事件作出过判决,国际法院关于塞尔维亚被诉案的判决,与前南刑庭的先前判决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同时关于国家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差别和分歧也很明显。国际法院对国家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首先确认于尼加拉瓜军事行动及准军事行动案件,之后又被国际法院在波黑诉塞尔维亚案中援引,作为国家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3]473然而,”这与前南刑庭上诉庭在检察官诉塔迪克案中提议的原则截然不同。自前南刑庭于1993年设立以来,国际刑事审判机构与国际法院对同一情况的司法认定,可能因适用标准的差异而出现冲突判决。此案中,国际法院和前南刑庭之间关于司法认定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归责原则的法律认定方面。有关法律分析的争端,表明了刑事判决的一致性不容忽视。“[3]473-474而国际法院更”需要客观理性的独立判断,不能仅为了满足判决的一致性,而过于依赖其他国际审判机构查明的事实“,并基于此”判定被告国不承担刑事责任“[3]474。这样,”国家刑事责任的确立和认定问题“,就成为”惩治种族灭绝罪的前沿课题和当代国际刑法发展史上的“一大转折[3]4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