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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责任的多元主体及其启示

国际刑事责任的多元主体及其启示



——以国际刑事责任原则的崭新进展为视角

蒋娜


【摘要】国际刑事审判的展开与国际法律文件的增加,直接推动了国际刑事责任原则的日益丰富和深化。尤其是新近的审判实践,使国际刑事责任的主体呈现出多元并存的变化特点,该原则的责任模式也从个人型转向多元主体型。国际刑事责任主体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不可逆转,但其进程取决于国际刑事责任主体的内生力量与外部环境之综合作用。探讨国际刑事责任多元主体的未来发展,对于审视国际刑法的体系完善、犯罪惩治及其与国内刑法的关系衔接有一定的裨益与启迪。
【关键词】国际刑事责任;多元主体;基本原则;崭新进展;启示
【全文】
  

  一、前言


  

  国际刑事责任是国际刑事司法的理论依据与基本准则,它对规范国际法上有关主体的责任承担及衡平刑事惩罚与人权保障的关系发挥着重要作用。自二战以来,国际刑事审判的展开与国际法律文件的增加,直接推动了国际刑事责任原则的日益丰富和深化。纽伦堡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首先确认了该原则的个人责任内涵。随后的一系列国际公约和法律文件,促使国际社会对国际刑事责任原则得到广泛认可,并不断推进该原则传统涵义的渐进变化与深入发展。尤其是近年来的审判实践,日益显现出国际刑事责任主体的多元特点,并倾向于引领该原则从单一的个人责任模式向多元主体的责任模式发展。鉴于该原则在国际刑法领域的核心和灵魂地位,以其崭新进展为视角探讨国际刑事责任主体的未来发展,对于审视国际刑法的体系完善、犯罪惩治及其与国内刑法的关系衔接,或许有一定的裨益和启迪。


  

  二、传统国际刑事责任原则的发展


  

  (一)国际刑事责任原则的传统含义


  

  一般来说,国际刑事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因违反国际刑法规范的禁止性义务而承担法律上不利后果的国际司法准则。根据其传统含义,有关个人是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应然主体。


  

  具体而言,它大致包括3层含义:一是实施国际犯罪者应负国际刑事责任,即当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国际刑法规范所要求的国际犯罪全部构成要件时,就应当追究其国际刑事责任;二是有罪应罚而非有罪必罚,即实施国际犯罪者理应受到国际刑罚的处罚,但并非必须受到这样的惩罚,因为国际刑事责任的免除情形,可以排除国际刑罚之惩罚;三是罪与刑相适应,即所受刑罚应与犯罪行为的严重性、社会危害性以及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程度相称[1]。


  

  国际刑事责任原则的传统含义,也可以国际公约的明文规定为佐证。因为就公约中的28种主要国际犯罪而言[2],其相应刑罚的适用对象仅为个人而非其他主体,这使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国际刑事责任即个人刑事责任,成为现行公约的应有之义与客观需求。“它要求在国际刑法中,犯有国际罪行的个人必须承担国际刑法上的相应责任”[3],处罚该犯罪人时,也需要“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和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3]470 -474。这既有利于执行国际刑法之罪刑法定原则,以预防与惩罚国际犯罪行为,也有助于实现国际刑法之司法正义目标,以合理衡平刑事惩罚与人权保障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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