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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人”假设在法学研究中运用的问题

论“经济人”假设在法学研究中运用的问题


朱力宇


【关键词】经济人;法学研究
【全文】
  

  经济分析法学(亦称法律经济学、经济学法学等)于本世纪60年代在美国兴起,并在西方社会广为传播,已形成为一个重要的法理学流派。它在80年代中期传入我国后,也在法学界产生了很大影响。经济分析法学是以西方经济学主要是微观经济学的理论、观点和方法来研究法律问题的。而西方微观经济学的全部理论和方法,都是建立在“经济人”的基本前提假设基础之上的。目前我国法理学界还没有对这一假设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作出应有的评价。本文的目的在于力图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弥补这方面的缺憾。


  

  一、“经济人”是经济分析法学的基本假设


  

  在经济学说史上,一般认为是亚当?斯密最早设计并运用了“经济人”的假设,为的是解决经济理论研究中的一些根本性问题,如经济活动的动力,经济活动的规律,经济范畴的人格化等问题,借以建立其经济理论体系。虽然早在斯密之前,一些重商主义者,如约翰?海尔斯于1549年在《关于英格兰王国公共财富的讨论》一书中,就提出过“人是追逐最大利润者”的看法,但是斯密的假设,较之前人的确是更为完善的。斯密的“经济人”指的是以追求私人最大经济利益为唯一目的,并按经济原则活动的主体。斯密假设的要点是:(1 )每个人天然地是他自己利益的判断者,如果不受干预,他的行为可以使他达到自己的目的(最大利益);(2 )每个人在追求自己的私利时又不得不考虑他人的私利,否则就难以实现自己的利益,正是这一点构成了交易的通义;(3)当每个人都能自由地选择某种方式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时, “一只无形的手”——分工基础上的市场和竞争,会将他们对私利的追求引导到能够为公共利益作出最大贡献的途径上去。


  

  “经济人”假设提出后,约翰?穆勒将其总结为是从人类行为的各种动机中抽象出来的经济动机;后来经过不断发展,它一直是西方主流经济学的最基本的假设之一,在西方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的理论分析中都或明或暗地起着重要的作用。这一点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同样,当西方学者将经济学的分析引入法学,形成经济分析法学后,没有而且也不可能离开“经济人”的前提假设。


  

  罗纳德?科斯被认为是经济分析法学理论的奠基人。他的《社会成本问题》发表以后,西方经济学界从其对一系列案例的分析中,归纳和概括出所谓“科斯定理”。由于科斯本人拒绝说出该定理的准确含义,因此关于这一定理有多种虽然存在细微差别,但大体相同的表述。科斯定理的第一种表述是自由交换论,即认为只要法定权利可以交换,那么法定权利的最初配置状态对于经济效率来说就是无关紧要的。其第二种表述是交易成本论,即认为只要交易成本为零,法定权利的最初配置状态对于经济效率来说就是无关紧要的。其第三种表述是完全竞争论,即认为只要法定权利可以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交换,法定权利的最初配置状态对于经济效率来说就是无关紧要的。人们认为科斯的主要贡献在于,他论证了若交易成本不为零,则不同法律、政治、社会制度中的经济行为会有很不同的结果。不言而喻,无论从判断自由交换和完全竞争的条件看,还是从计算交易的成本看,科斯定理暗含的前提都是要有追求私利的“经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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