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各地、各级公安机关要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严打”的高压态势,公安边防部门要根据分工,加强对在边境地区查获的走私、运输、贩卖毒品案件以及走私制毒物品案件的侦查,力争发生一起侦破一起。各地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要统一思想,用足用好法律武器,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通过严厉打击,形成强大的威慑。同毒品犯罪做斗争,不仅仅是政法部门的事情,各个部门都必须积极参与、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去实行综合治理。公安、检查、法院和其他部门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动用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各种手段,齐抓共管,预防、控制、打击毒品犯罪活动。
2.加强与国际社会多种形式的、更广泛的合作,获得国际社会更多的援助,共同反对中亚跨国毒品犯罪。
跨国毒品犯罪是一种危害性很大的犯罪。中亚与周边国家应开展卓有成效的打击工作,切断跨国贩运通道。要坚持司法协助制度,及时把贩毒分子移交给当事国处理。中亚的毒品问题能否得到圆满的解决与世界人民的利益密切相关。这就要求中亚各国与国际社会相互合作,协调行动,互通情报,共同反对毒品这一世界人民的共同敌人,阻止毒品作为恐怖活动的经济执掌。所以,中亚各国一方面要努力获得国际社会的援助。在国内设立强有力的禁毒、戒毒机构,断绝贩毒分子的经济来源。另一方面,国际社会也应该在技术、资金、咨询等方面主动提供援助,预防毒品与恐怖活动的勾结,与中亚各国携手共同打击毒品犯罪。
我国是禁毒国际合作的积极推动者和参与者,也是最早签署和批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的国家之一。为遏制中亚地区毒品对我国的危害,中国主要是在上海合作组织的框架内加强与中亚地区的禁毒合作,努力解决中亚地区毒品对中国的威胁。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中家与中亚国家之间在防止毒品扩散,减少毒品危害方面加强了合作,达成了一些协议,区域性禁毒协作关系初步建立,国际社会合作禁毒意识有所加强。1996年,我国先后与俄罗斯、巴基斯坦签订了政府间禁毒合作协议;1999年8月,中塔两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禁止非法贩运和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和管制化学品前体的合作协议》等文件;2001年,我国参加了旨在解决阿富汗毒品问题的“6+2”机制禁毒技术性会议。2003年,我国参加了在塔吉克斯坦举行的上海合作组织禁毒专家会议,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多边禁毒协议草案文本进行了磋商。2004年6月,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在塔什干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合作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的协议,进一步明确了禁毒合作的原则、具体的合作形式与程序。通过中国与中亚国家开展协作,为进一步做好区域性禁毒协作,减少毒品危害打下了基础。2004年6月14—16日,胡锦涛主席对乌兹别克斯坦进行国事访问,两国元首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禁止非法贩运和滥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合作协议》等文件。多年来,我国通过多渠道积极拓展禁毒国际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先后与俄罗斯、塔吉克斯坦等国家签署了禁毒国际合作协议,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家签署了海关合作互助协定,已初步形成了“6+2”机制下的中亚次区域禁毒合作机制,为有效实施区域内国际一级的禁毒合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中亚国家,有的政局不稳、毒品生产泛滥,有的禁毒不力、毒品犯罪猖獗,有的“三股势力”插手贩毒,形成复杂的国际背景。这些都为我们建立稳定的禁毒国际协作造成困难。而这种状态的延续,也使我国西部边境地区在禁毒协作方面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使西部地区在毒品走私斗争中处于被动的、打击不力的状态。为此,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抓紧开展工作:
1)依托“上海合作组织”,加强与有关国家区域性禁毒执法合作力度,共同打击贩毒集团和制毒基地。威胁我国的中亚毒品问题的最大特点是毒源在外,加强禁毒合作对从根本上解决中亚毒品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应该开展积极、主动的合作政策,逐步建立禁毒合作长效机制。近年来,通过努力,区域性合作禁毒有了一个较好的开端,取得了一些进展。近年来,国家禁毒委员会和公安部从防范和打击中亚毒品向我国渗透出发,不断加强与阿富汗、巴基斯坦以及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的禁毒执法合作和情报信息交流。2008年以来,共向巴基斯坦、阿富汗、哈萨克斯坦等国家的禁毒部门发出请求协助核查函件25份,涉及相关犯罪嫌疑人290名,收到来自“金新月”周边国家的案件协查函件8份。公安部协调有关省市区与阿富汗、哈萨克斯坦禁毒部门联合行动,成功地实施了3次“控制下交付”,抓获犯罪嫌疑人15名,缴获海洛因7.5千克,摧毁了一批组织向我国走私“金新月”毒品的贩毒集团。2008年3月,根据哈萨克斯坦国家安全委员会提供的情报,我国公安禁毒部门在北京将新疆2007年“10·30”案件主犯哈里勒拉赫曼。阿卜杜勒。拉希姆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