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对苏丹总统的逮捕令及其法律后果分析
张膑心
【摘要】虽然国际刑事法院由于联合国将苏丹情势提交给检察官而取得了对苏丹总统巴希尔案的管辖权,并在《罗马规约》的框架内有权发布逮捕令来行使其管辖权,但根据该规约的规定,法院不得向缔约国发布将使其违反国际义务的请求书。国际刑事法院目前已经向各国发布了逮捕和移送巴希尔的请求书,但除了苏丹在安理会决议下负有与法院合作的义务、且苏丹对巴希尔的逮捕和移交不会涉及对其国际义务的违反之外,其他国家并不能因为该请求书或安理会的决议而解除其对苏丹所负的尊重巴希尔作为国家元首之豁免权的义务。倘若其他国家执行国际刑事法院的请求书而逮捕了巴希尔,将构成对习惯法下的豁免原则的违反。
【关键词】国际刑事法院;逮捕令;国家元首豁免;条约法与习惯法
【全文】
2009年3月4日,国际刑事法院对苏丹总统巴希尔发布了逮捕令,因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巴希尔对多项战争罪和反人道罪的指控负有刑事责任,且《罗马规约》第58条第1款所规定的发出逮捕令的条件已经满足。{1}同时,法院还指令书记处向苏丹当局、《罗马规约》的所有缔约国,以及联合国安理会成员国中的所有非《罗马规约》缔约国发出请求书,请求这些国家逮捕巴希尔并将其移交给法院。{2}(p.93)这是国际刑事法院自2002年成立以来第一次向一位在任的国家元首发布逮捕令。该逮捕令一经发出,即引起了各方的广泛关注,它不仅仅在法律上提出了很多问题,更由于苏丹动荡的局势而在国家间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担心该逮捕令的发出会给苏丹脆弱的和平进程造成适得其反的作用,非洲联盟、阿拉伯国家联盟、伊斯兰大会组织等国际组织都表示不支持该逮捕令,并有很多人因此而对国际刑事法院的中立性提出质疑,担心它成为西方大国政治博弈的工具。{3}无论该逮捕令引起了怎样的政治争议,以及它可能给苏丹局势造成的影响,在法律上它确实带来了很多值得关注的问题,其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巴希尔作为在任的国家元首,其在国际法下享有的豁免权对该逮捕令的发出和执行的影响。
在国际法上,国家的代表可能享有两种不同的豁免权,即职务豁免(functional immunity)和身份豁免(personal immunity)。职务豁免是指享有豁免权的人在其行使职务的范围内享有豁免权,而对于其职务外的行为则不享有豁免权;而身份豁免则是绝对的,即享有该种豁免权的人无论从事什么样的行为,甚至包括实施国际罪行,都不受外国司法机关的刑事管辖。{4}(pp.74-75)[1]后者只适用于该人在位之时,一旦离职则不再存在;前者则在离职之后仍然存在,是否享有该种豁免权取决于所涉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具体哪些人员享有身份豁免权,国际法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国际法院明确提到的有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5}(para.51)巴希尔作为苏丹的在任国家元首,是享有身份豁免权的。这样一来,就带来了一些问题,首先是国际刑事法院有没有权力对一个在任的国家元首发布逮捕令,尤其是在该国并非《罗马规约》缔约国的情况下?发布了逮捕令之后,又能不能给相关国家发出请求逮捕和移送的请求书?其次,苏丹以及其他收到请求书的国家,是否有义务与法院合作,逮捕巴希尔并将他移送法院?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考虑到巴希尔所享有的豁免权,其他国家又是否有权利逮捕和移送巴希尔呢?本文将试图对这些问题做出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