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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贩运人口法律的理性回顾和发展思考:以国际法为视角

  

  落实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修正)、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修订)、1986年《义务教育法》(2006年修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与反贩运人口有关的法律,确保有关条款得到严格实施,为妇女儿童发展提供良好的家庭、生活和教育环境,防止其通过不正常手段流入社会。


  

  另外,在正在制定中的《出入境管理法》、《社会救助法》等法律中,增加贩运人口受害人的居留、工作、遣返以及救助等方面的内容。


  

  制定《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收养与寄养的区别,规范化管理留守儿童寄养。


  

  (六)重视跨境贩运人口的法律问题


  

  联合国机构间反对拐卖人口项目中国办公室资料显示,近年来,国内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跨境拐卖人口犯罪案件增多,既有外国妇女被拐入现象,也有中国妇女被拐出现象。中国目前对反跨境贩运人口的规定,主要限于1997年《刑法》第240条,“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特别严重情形之一。在区分跨境贩运受害者与非法移民、为跨境贩运人口被害者提供帮助和保护、遣返跨境贩运人口受害人等方面,是一个空白。


  

  建议制定专门的《反跨境贩运人口办法》、在《反贩运人口办法》中列专章、或者在《出入境管理法》中列专章,就上述空白点做出规定,界定区分跨境贩运受害者与非法移民的标准和流程,允许被害人在适当情况下在中国境内临时居留、永久居留或者工作,免予处罚对被害人因为被贩运而直接造成的非法行为,遣返被害人时适当考虑被害人的安全和与其有关的任何法律程序的情况,接受被遣返的具有本国公民资格的被害人应适当和及时。[6]


  

  (七)加强国际合作


  

  与更多的特别是与中国被贩运人口有关的目的地国、来源国有关的国家和地区签订反贩运人口协议或者谅解备忘录,充分运用警务合作协议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建立起高级别官方会晤机制,积极加入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和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以更有效地共同打击跨境贩运人口。


【作者简介】
刘国福,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德国洪堡学者,主要研究方向为移民法。
【注释】2010年《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之“总体要求”。
魏怡然:《浅析〈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盈利使人卖淫公约〉——从打击跨国贩卖妇女的角度》,载《湖北社会科学》2006年第2期,第150页—152页。张筱薇:《〈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议定书解析》,载《犯罪研究》2003年第5期,第74—80页。
易国锋:《论拐卖人口类犯罪的立法重构》,载《孝感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第97—100页。姚家儒:《论拐卖人口犯罪的侦查机制》,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第103—106页。杨文龙:《论“拐卖人口罪”的恢复》,载《湖北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第150—152页。李青:《打击拐卖妇女儿童违法犯罪任重道远》,载《青少年犯罪研究》2005年第日期,第24—31页。石传丰:《浅谈我国刑法中拐卖人口犯罪方面的不足》,载《求实》2005年第2期,第219—220页。
张云筝、刘永成:《全球化进程中的跨国贩卖人口问题》,载《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第52—55页。蔡巍:《惩治跨国贩运妇女儿童犯罪的现状、困境及对策》,载《政法学刊》2005年第2期,第28—32页。张筱薇:《中国与亚洲国家贩运人口犯罪研究》,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4年第12期,第3—9页。蔡巍:《惩治跨国贩运妇女儿童犯罪的现状、困境及对策》,载《政法学刊》2005年第2期,第28—32页。
2010年《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之“总体要求”部分。
为提高立法效率,降低立法成本,作者倾向在制订中的《出入境管理法》中列专章,对反跨境贩运人口法律问题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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