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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贩运人口法律的理性回顾和发展思考:以国际法为视角

  

  散见于多部法律中的反贩运人口立法模式,是通过已有的不同法律共同实施反贩运人口行动,降低了立法成本。但是,完善的分散立法模式,需要确保制定所有相关法律时均能考虑到反贩运人口问题,而且完全相互协调,这在实践中是有难度的。另外,由于反贩运人口在相关法律中只是众多问题之一,鉴于中国强势政府和法制腐败的情况,其实施效果可能不如专门的反贩运人口法律。


  

  (二)中国反贩运人口犯罪的规定限于妇女儿童,不包括成年男子,不利于保护被贩运成年男子的权益


  

  考虑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情况非常严重,1997年《刑法》将贩运人口的犯罪对象由1979年《刑法》的人口缩至妇女儿童,有关贩运人口的罪名由拐卖人口类罪变更为了拐卖妇女儿童类罪。2010年《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对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做了扩展性解释,但是没有改变犯罪对象的范围。根据上述法律的有关规定,拐卖成年男子,收买、阻碍解救或不解救被拐卖的成年男子不构成犯罪。此种规定虽然有利于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但是不利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之外的其他人口的犯罪活动,有悖于1997年《刑法》第4条的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是对妇女儿童和成年男子群体法律权益保护的不公正。{8}


  

  司法实践中,中国刑法忽略成年男子被贩运情况,导致的打击拐卖人口犯罪活动的困境已经出现。2007年,山西黑砖窑奴工事件曝光后,政府和社会开始关注,并采取措施打击成年男子被贩运和强迫劳动。遗憾的是,奴工情况并没有被消除,甚至被遏制。2007年8月,国家联合工作组在清理整治山西省砖瓦窑过程中,共解救了奴工359人。一批“黑窑主”、承包经营者和“打手”因强迫职工劳动、故意伤害罪等被定罪判刑。{9}2008年2月到9月,武汉市黄陂区一家砖厂的包工头叶华兵,将20余名智障、未成年流浪乞讨人员以利诱、哄骗的方式骗到砖厂劳动,并用电棍对他们实施控制。2009年9月,武汉市中级法院以强迫职工劳动罪和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叶华兵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10}2002年3月以来,李某为赢得河南省武陟县龙源镇常庄砖窑厂承包人徐某欢心,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殴打、威胁等手段强迫民工劳动,致使被害人谢某在劳动中昏倒后死亡。2010年4月,武陟县法院以强迫职工劳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11}


  

  可以看出,由于奴工不是妇女,也不是14岁以下儿童,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中国目前对贩运成年男子强迫其劳动者,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强迫职工劳动罪等贩运者在贩运过程中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定罪处罚。如果人贩子是通过诱拐、欺诈等非暴力手段贩卖成年男子,而没有对其实施伤害、拘禁等犯罪行为,将无法对其定罪。一般情节的强迫职工劳动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的最高刑是三年有期徒刑,远低于一般情节的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最高刑--十年有期徒刑。另外,被拐卖的奴工和用人单位不是正常的劳动关系,没有劳务合同,没有工资,能否称作职工是需要推敲的,甚至不能对用人单位适用1997年《刑法》第244条规定的强迫职工劳动罪。


  

  (三)中国的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以出卖为目的,是国际法律文件定义的贩运人口以剥削为目的的一部分


  

  1997年《刑法》第240条第2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中国加入2000年《补充议定书》后,通过2010年《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扩展了拐卖妇女儿童类罪的适用范围。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将妇女拐卖给有关场所致使被拐卖的妇女被迫卖淫或者从事其他色情服务的,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收买,明知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收买妇女、儿童的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明知他人系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仍然利用从事诊疗、福利救助等工作的便利或者了解被拐卖方情况的条件,居间介绍的,均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而2000年《补充议定书》规定的贩运人口类罪是以剥削为目的,剥削应至少包括利用他人卖淫进行剥削或其他形式的性剥削、强迫劳动或服务、奴役或类似奴役的做法、劳役或切除器官。出卖行为是一次交易即告结束,与非法获取金钱利益相关的行为,而剥削是长期和持续的行为,不一定与非法获取金钱利益相关的行为。2010年《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将拐卖妇女儿童的目的扩展至抚养、收养、非法获利、被迫卖淫或者从事其他色情服务,但是仍然没有涵盖强迫劳动或服务、奴役或类似奴役的做法、劳役或切除器官。


  

  (四)对儿童的反贩运保护力度不够


  

  根据2000年《补充议定书》第3(b)(c)(d)条,即使儿童同意被剥削,依然构成贩运。这是因为儿童对危险情况认识能力低、表达能力差和不能很好地照顾自己,不能做出有效的同意。儿童是指任何18岁以下者。比较而言,虽然中国的法律在反贩运人口中对儿童进行了特殊保护,但是只针对14岁以下女孩。根据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修订)第2条,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岁的公民。1997年《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14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以上现行规定,致使针对14-18岁之间女童和针对成年女性的拐卖行为,受到一样的处罚。如果男孩被性虐待,以猥亵罪从重,而不能以强奸罪或者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根据1997年《刑法》第237条第3款,猥亵罪的最高刑期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远低于强奸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最高刑期--死刑。也就是说,虽然14-18岁之间的女童和18岁以下男童是未成年人,却不能得到反贩运人口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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