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贩运人口法律的理性回顾和发展思考:以国际法为视角
刘国福
【摘要】不论是中国政府,还是美国、救助儿童会等其他国家和非政府组织都认为中国贩运人口非常严重。贩运人口侵害了被贩运者的人权。对贩运人口的需求是产生贩运人口现象的主要原因,不完善的法律制度在抑制需求和截断供给方面的消极作用不容忽视。以国际法视角梳理中国反贩运人口法律的历史发展,剖析其与加入的国际法律文件的差距,提出反贩运人口的法律对策,对于打击贩运人口,构建与中国应当履行的国家义务相一致的反贩运人口法律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中国;贩运人口;法制建设;国际法
【全文】
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中国加入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简称2000年《补充议定书》),这开启了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在贩运人口犯罪领域国际合作的新局面。至此,中国加入了世界上绝大多数反贩运人口方面的国际法律文件,以1997年《刑法》为核心的国内反贩运人口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它们是打击和整治屡打不绝并呈发展蔓延之势的贩运人口活动的法律基石。{1}然而,与国际反贩运人口法律文件特别是我国加入的要求相比,国内反贩运人口法律体系及其内容存在着许多需要发展之处。面对严峻的贩运人口犯罪形势,除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外,有必要尽快健全和完善反贩运人口的相关法律和政策,为打击贩运人口提供更为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亟需理清的中国贩运人口情况和深入研究的相关法律问题
世界范围内的贩运人口方面数据缺乏和研究不深入问题由来已久,2006年4月,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首次尝试理清人口贩运的情况,认知全球贩运人口问题的严重程度。由于各种原因,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没有如期收集到所需的全部数据,2009年2月,该办公室不得不遗憾地承认,有一个关键问题仍然没有答案,即全球贩运人口问题到底有多严重?我们面临着知识支离破碎、对策互不连贯的危机,致使贩运人口犯罪有机可乘,我们所有人为此感到惭愧,{2}类似情况也发生在中国。
中国一直努力理清全国贩运人口问题的情况,但是成效不佳。自1991年起,公安部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五次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在每次打拐行动期间和结束时,公安机关均会公布该次打拐行动的有关数据。2009年4月-2010年5月,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8740起,组织流浪乞讨案件44起,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案件959起,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违法犯罪案件1373起。各地公安机关打掉拐卖犯罪团伙1961个,抓获拐卖在逃人员2216人,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13446人。{3}2008年和2009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353件和1636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161人和2413人。中国政府2010年坦诚,“近年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在部分地区有所上升的势头仍未得到有效遏制。”[1]由于中国理解的贩运人口问题与国际社会理解的贩运人口问题有诸多差异,已经公布的有关数据存在着许多不足。首先,不全面。中国将贩运人口犯罪主要限定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基本上不涉及成年男子和拐卖以外的其他被剥削行为。公布的数据只是关于拐卖妇女儿童,不能涵盖国际法律文件要求的贩运人口以剥削为目的的所有情况。迄今没有见到“自愿”被拐卖者、被性剥削者、被奴役者、被摘除器官者、被迫乞讨者、被庇护者以及其他被贩运者方面的官方数据;其次,不权威和系统。公布的数据不是源于专门的官方部门和固定渠道,而是散见于法律文件和新闻报道。同时,有关部门不是常规和有规律地发布数据,而是随机地和没有规律地发布数据;再次,统计口径不一。不同部门、同一部门在不同时间发布的数据,往往统计口径不一,出现过立案侦查拐卖人口案件、立案审理拐卖人口犯罪案件、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被判处5年以上重刑等不同的统计口径;第四,没有多层面的逻辑分类。公布的数据往往停留在一级层面,多层面的逻辑分类几乎不存在。不完全有效和充分的贩运人口数据,制约了我国准确认识和深入研究贩运人口及其法律问题。基于法律理性,我们很难基于已有数据准确评估中国贩运人口现状,对中国的危害程度,反贩运人口与治理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相比,在维护社会和谐方面应该处于一个什么位置,以及现行的反贩运人口法律政策对遏制贩运人口行为是否有效等情况。
中国国内目前对贩运人口的法学研究主要集中在,分析相关国际法律文件及其对中国影响,[2]论证是否恢复拐卖人口罪,[3]探讨跨国贩运人口犯罪对中国有关法律制度的挑战等比较性和宏观性法律问题方面。[4]较少对保障被贩运人口的人权,甄别、保护、帮助、赔偿贩运人口活动受害人,免责受害人因为被贩运而直接造成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界定卖淫业和收买方与贩运方的互动关系、跨境贩运人口等基础性和实践性法律问题进行论述。2008年和2009年,由于中国没有举证证明为改善贩运人口被害人综合保护服务,及解决非自愿劳役人口贩运问题做进一步努力,美国在其年度《人口贩运问题报告》中均将中国列为第二级观察名单国家,即没有完全达到保护贩运人口受害者最低标准,正在为达到最低标准而做出重大努力,又没有取得显著成效的国家。改善中国贩运人口状况,并取得国际社会的认可,有赖于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的进一步扩展和深化。
二、中国贩运人口的主要诱因,特别是法律漏洞诱因
贩运人口严重侵犯了被贩运者的生命、平等、尊严和自由等基本人权,{4}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甚至家破人亡,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5]同时,也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危害着公共健康,引发人力资源损失,阻碍经济发展。导致中国贩运人口的原因很复杂。既然贩运人口是将人看做商品,那么以市场供需理论分析贩运人口的原因会比较明晰和简洁。受害者构成供应方,暴虐雇主、性剥削者和器官购买者等利用被贩运人口的群体为需求方。
从供应方来说,生活极端贫困和债务、受教育程度低、收入明显低于其他地区、缺少工作机会、迁徙风险意识和被贩运后的自我保护意识淡泊、有组织犯罪猖獗、社会矛盾尖锐、国家间合作打击跨境贩运人口程度不够、对贩运人口者打击力度不强等因素都可能使人成为“自愿”或者被迫的受害者。就需求方来看,性服务业的存在、对廉价和处境困难的劳动力的需求、有组织犯罪猖獗、交通运输业的迅猛发展、对收买方不予打击或者打击不力等因素会滋生贩运人口。另外,养儿防老传统习惯、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不健全、女性严重缺乏、不能自由生育子女、收养渠道不畅通等文化和社会因素会助长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尽管供给可能刺激需求,但是从总体上来说,贩运人口取决于需求而非供给。所以,治理贩运人口的根本对策是抑制乃至杜绝对被贩运人口的需求。鉴于产生需求方的原因涉及人性本能、经济差异、文化传统、社会风俗等方面的深层次问题,完全解决这些问题在现阶段几乎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