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在征地、拆迁这个问题上,我们现在的状况是政府权力介入民事权利关系。这里存在公共目的的问题。政府征地、拆迁如果是为了公共目的,老百姓应该服从政府的决定。但什么是公共目的,怎么确定?为了公共目的是不是就可以强行拆迁?这些都值得研究。比如说政府要修一条公路,这条公路需要经过你的用地,你的用地要被征用,这就是公共目的。但是现在很多事情似乎都变成了公共目的,比如说各地要建开发区,要征地拆迁,是不是公共目的?应该不是,而是商业目的,因为要招商引资。但是我们现在将其理解成公共目的,由于建开发区要引进外资,是商业目的,不是公共目的。就算是为了公共目的,要征地要拆迁也不应强制执行。所以现在城市中各种各样的开发均是在政府的授意之下或是政府下属的土地局及其他征地、拆迁单位要求下进行的,是以政府的权力来进行的。这是中国目前的法律状态中最迫切要解决的问题,是政府权力侵犯民事权利的问题。事实上,个人的自由权利是很好的,但客观条件使它不能实现自我保护,主要依靠政府权利来保护,一旦政府权力介入就会产生很多矛盾。例如城市中对于拆除私搭乱建这个问题,地方有规划,对已经建成的需要拆除,这里体现出一个问题,在建的过程中为什么不及早制止?这说明政府对管理没有尽到责任。另一种情况是没有规划的建筑,要将其拆除。不管是前一种还是后一种情况,都需要给予适当的补偿。而现在用推土机强行推倒违章建筑,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过伤人的事件,这些问题的发生,直接影响到党和老百姓的关系,对社会的稳定也是一个巨大的危害,应引起我们高度的重视。
最后,房地产市场中垄断、欺诈、暗箱操作和寻租、腐败的问题也非常严重。这里涉及政府官员、开发商和银行的关系。在这三者关系中,地方政府起主导作用,充当了掮客的角色,进行了无风险套利。地方政府往往低价从农民手中把土地征过来,然后高价出售给开发商,并且要求开发商一次性付清款项,政府在经营城市的口号之下,实际上获得了高额利润,来自各地的地方政府官员贪污大案大多与此有关。现在很多地方的官员甚至将下任的土地征用完了,寅吃卯粮。另外,征地、拆迁程序的作价也存在很大问题。在程序上,现在国土局和乡里可以同一个人签字,同一天办手续。在作价上,9.75公顷的土地作价大概8000元人民币,实际是按一年的收获算的。问题是,现行土地的承包是30年,使用30年,为什么不按30年的收获折算呢?这里涉及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农村的集体地权制度,称之为准租借制。现在农村的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从村委会手中将土地租借过来,只有使用权,此租借与过去的租借不同,因为集体的权力已经介入了,而准租借制的行使对这种使用权的保护是起不到作用的。因此,县级、乡镇干部合起来,利用手中权力,在征地拆迁中寻租。实际分到农民手中的钱(或者说补贴)却非常少,均被中间的各级官员将其掠走,地方财政分得一部分,官员自己也分得一部分。所以对于现在的土地制度,值得我们反思。这种准租借制度也是引发一系列农村问题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不解决这样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很多问题就都难以得到解决。征地、拆迁案例所提出的一系列问题都需要我们讨论,大的比如说正义和效率问题,因为法律是伸张正义的,经济学则强调效率优先,这二者关系需要我们深入讨论。再比如经济学和法学研究中都强调的产权问题,产权涉及财产权、使用权、债权、物权等一系列的问题,也需要深入讨论。还有反垄断的经济分析和法律问题也是很重要的。我们现在的反垄断不光是要反市场份额的垄断,因为大的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后,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垄断。同时更要反对政府主导的行政垄断,诸如电力、电信等许多问题都与此有关。既然存在着诸多问题,社会提供的法律救济又跟不上,就应该支持老百姓的自我救济。要小中见大,从征地、拆迁案看到公民财产权利保护的重大问题,尽快在立法、行政和司法实践中解决好这个问题。中国未来的经济发展寄希望于城市化的进程,这对我们未来二三十年经济增长的关系非常大,而征地、拆迁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城市化进程中会造成许多负面影响,这对中国经济的发展是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