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征地、拆迁案的分析来看,提出了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国 家里,还有人处于非法生存状态,在这个意义上说,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权利还没有完 全得到落实。同时,老百姓的权利意识也非常淡薄。在中国的历史上,暴民和愤民是两 个极端,不是摆过来就是摆过去。那么现在的状况呢?很多事情本来是公民权利保护问 题,然而在实践中却发生错位。比如说防“非典”是一个公共政策问题,是政府应尽的 责任,政府在2003年4月20日以后开始采取积极措施,确实在短时间内尽到了责任,说 明我们的政府在危机的管理上,如果行动起来,还是可以做到的。
有关征地、拆迁案的法律经济学分析问题,还涉及立法和司法的伦理判断,即良法与恶法的区别。现行的一些征地、拆迁条例以及一些地方政府的征地、拆迁办法是一个恶法而不是一个良法。因为任何法律法规都应该给权利人提供一个稳定的预期,使之能够有效地去行使权利,并在行为选择上做出最有利的选择。但是,现在的一些征地、拆迁条例不能给人们这个预期。比如说农村的土地是集体所有,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也是财产权利的一种形式,尽管法律上规定它是一个不完整的财产权利,但是地方各级政府,包括乡镇和村委会,都有人以所有权人的身份背着农民与开发商合谋,打着社会公共利益的幌子,侵害老百姓的合法权利。所谓法律经济学,就是把经济学的方法引入法律分析,从而使得法律从解决已经发生的矛盾冲突进而变成面向未来防范新的矛盾冲突发生。法律经济学分析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结果,就是要解决最优防范问题。我们现行的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不可能达到这个目的,因为各级政府都在制定自己的征地、拆迁条例。各个地方都有自己的征地、拆迁办,而征地、拆迁办有很多规定,比如说15条、16条,国务院的17条。当存在争议时(比如说征地双方有争议时),可以告上法院,但在这个过程中,拆迁办可以强制执行。既然有争议,而又可以强制执行,公民的权利如何维护?公民的住房和土地作为一种基本生存权利,怎么保障?老百姓的房子被推倒了,连住的地方都没有了,生活处于何种状态,所以就提出一个立宪审查的问题。现行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条例是不是违宪,是不是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中国的民主法制进程,是需要一件事情一件事情实实在在地去推进的。如果说我们在一些具体的事件上能够前进,我想对于中国的民主法制进程是有利的。当然,这不是说一下子都推倒重来,因为这样很多问题解决不了,只能更糟糕。那么我们能不能一件事情一件事情地推进?比如说孙志刚案,3个博士、5个学者谏言进行立案审查,这是一件好事情,他们的基本点是站得住的,是在尊重现行宪法和尊重政府治理的前提下进行立宪审查来提出这个问题的。当然这个事情有进步,政府把收容遣返改成救助,这个问题体现出不光法律要改,而且一系列的组织操作系统也要改,如果不改,很多问题解决不了。同样,有关征地、拆迁问题,现行法律不是保护老百姓的生存权利,而是保护开发商的利益,使得征地、拆迁办能够随意行使,侵犯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