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和假释的考察监督义务也同样存在着不落实的问题,长期以来存在“无人监督”、“无人考察”等现象,甚至于许多人误认为被告人被判处管制、缓刑就“没事了”。而实际上,对缓刑犯的考察,既是正确执行缓刑制度的重要一环,也是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重要一方面。“监督”、“考察”的缺失,使得刑罚的“可感性”降低,难以对罪犯造成应有的心理压力和必要的行为约束。
以上这些立法缺陷最终导致管制、缓刑、假释成为司法机关不太愿意采取的刑罚手段,对于既可判处监禁刑又可判处管制刑的犯罪,一般都判处监禁刑,甚至对明显不必要判处监禁刑的犯罪也判处监禁刑,以致造成了罪刑结构的失衡。因此,为了充分发挥管制、缓刑、假释在矫正犯罪人和降低我国刑罚严厉性方面的积极作用,必须要在立法上对其内容加以完善。此次《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明确规定对管制、缓刑和假释适用社区矫正,这就使得非监禁刑罚执行具备了实质内容,管制、缓刑、假释的适用效果也必将得到改善。从近几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成果来看,“缓刑没事”的局面已经逐渐有所改观。
由此可见,社区矫正的立法化,将进一步促进我国刑罚结构的合理化,给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发挥提供更大的空间,将促使非监禁刑罚执行考察落到实处,真正发挥管制、缓刑、假释的作用,使得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非监禁刑罚执行中切实得到体现。
四、督促社区矫正配套立法的尽快出台
在开展社区矫正的国家,一般而言,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均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执行的刑罚种类、刑罚适用和执行制度,以及各种社区矫正措施适用的程序、步骤及刑事执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2003年社区矫正试点开展至今,我国既未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社区矫正,也没有出台专门的《社区矫正法》,仅有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2004年5月司法部制定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2005年1月“两院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和2009年9月“两院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地方试点工作中则建立了规范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制度、相关部门之间衔接配合的制度、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流程以及部门内部日常管理制度等。诚然,这些都为社区矫正在中国的建立和发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为社区矫正的立法化及深入开展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结合对国外相关制度和立法的比较研究,我们当前社区矫正的部门性规章或地方性规章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亟需对社区矫正的上位立法以及全面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