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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写入刑法的重大意义

  

  关于二者的关系,首先,社区矫正可以弥补监禁矫正的不足。虽然监狱的隔离功能对于具有高度社会危险性的罪犯而言是有积极作用的,但这种隔离并不能作为预防犯罪的最终手段,因为罪犯除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者外,最终仍然要回归社会。对罪犯而言,隔离的时间越长,隔离的程度越高,其再社会化的可能无疑越低,再次进入社会后犯罪的可能性更大。而社区矫正正好克服了监禁矫正的这一缺陷。社区矫正将罪犯置于社会化环境下生活,使罪犯能够最大可能地承担家庭和社会责任,并在此基础上对罪犯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引导和行为规范,促进罪犯形成健康的社会人格,实现再社会化,使罪犯最终能够以普通社会成员的身份,顺利回归社会,避免监禁矫正可能带来的以消极服从、自信心与进取心重度丧失为特征的“监狱人格”、“囚犯人格”的出现。


  

  其次,监禁矫正是社区矫正的后盾和保障。


  

  社区矫正确有优点,但适用上也有局限性。这是因为将罪犯放于社区,必然需要考虑社区的安全,只有在罪犯本身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前提下,才具有适用的可能。反之,如果将一些暴力犯罪等人身危险性较高的罪犯也放于社区,不但不能预防犯罪,反而是对犯罪的纵容。另外,为了保障社区矫正的效果,有必要建立起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之间的桥梁,比如我国刑法对缓刑、假释罪犯违反规定的重新收监执行的规定。这不仅可以促进罪犯积极改造,而且可以使得社区矫正在适用中无“后顾之忧”,大胆适用。


  

  综上所述,矫正是理念,而矫正场所、矫正内容的选择直接体现着刑罚由重到轻的适用序列,存在着一个矫正方式上逐渐过渡的转移序列。社区矫正不是一个孤立的系统,也不是一个孤立发挥其矫正功能的措施,矫正目标的相同性显示社区行刑与监狱行刑是相关联的统一体。建立与监禁矫正相对的社区矫正,可以为预防犯罪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从监禁矫正和社区矫正的特点来看,监禁矫正是为罪犯关上了社会的大门,而社区矫正是给罪犯打开了社会的大门。在这一关一开之间,必须考虑到矫正的系统性、延续性和衔接性,使两大矫正体系之间相衔接,不断裂,通过二者相辅相成共同作用,使得行刑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刑罚效能得以增强,行刑成本得以降低。


  

  三、进一步促进了刑罚配置结构的合理化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的适用类型,即管制、缓刑和假释。社区矫正的引入的确促进了我国刑罚结构的合理化。以管制刑为例。管制作为非监禁刑罚,在司法实践中,其积极作用并未得到有效发挥,其规定虽然广泛(挂有管制的罪名约占罪名总数的1/4),但适用率却极低。其中的原因并不在于管制作为一种刑种本身不合理,而主要在于彰显管制刑本身的行刑内容出现了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第39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仅有五项义务,而这五项义务都是将罪犯作为消极的客体来看待。作为一种限制自由的刑罚执行方式,简单的五项义务的规定与严厉的监狱监禁形成了强烈的对比,难以有效体现管制的惩罚性,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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