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重视全面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三项工作任务,不断提高教育矫正质量。落实衔接管控措施,避免发生脱管、漏管。通过公益劳动、心理咨询、个案矫正、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等多种教育、监督、考验措施,教育矫正社区矫正人员的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防止重新违法犯罪。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建立公益劳动基地、教育基地和就业基地等,解决社区矫正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困难问题。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社区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率一直在0.2%左右。
各地着力解决机构、队伍和经费问题,为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发展提供保障。全国已有25个省(市)司法厅(局)、189个地(市、州)、1135个县(市、区)司法局设立了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各地普遍建立了以司法所工作人员为主、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积极协助的专群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社区矫正队伍不断壮大。各地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公用经费保障范围。有的地方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列入专项财政预算,并建立了动态增长机制。
社区矫正工作是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各地围绕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创造了一批新经验、好做法。一些省市立足社区矫正工作实际,整合社区矫正资源,创新教育矫正方法,集中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思想、法制、社会公德教育活动和公益劳动,集中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正,集中为区域内有就业需求的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促使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减少社会对抗因素,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完善发展刑罚
执行制度的重要步骤
作为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一种尝试,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采用了先试点后立法的做法。通过立法社区矫正制度,把改革成果巩固下来,把试点地区的好经验、好做法固定下来,把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落到实处,既是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内在要求。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在我国刑法中第一次对社区矫正制度作了明确规定,是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确立的重要标志,使这一刑罚执行制度具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既是对社区矫正试点试行工作的充分肯定,也为社区矫正制度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为司法行政机关履行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职能,积极推进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