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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贯彻《刑法修正案(八)》

认真学习贯彻《刑法修正案(八)》



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

郝赤勇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八)》;社区矫正
【全文】
  

  刑罚执行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刑罚的执行以立法机关制定的刑罚为依据,并以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对刑罚的追诉、裁量为前提。刑罚执行使刑罚由立法机关创制的规范形态和审判机关适用的宣告形态,变成为刑罚执行实践中的现实形态。


  

  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和科学预防犯罪的角度来说,刑罚执行既是对整个刑事司法活动目的的最终落实,又是对侦查、起诉、审判环节运作质量的最终检验。改革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科学确立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建立起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与执行权分工配合的刑事司法制度,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为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改革和完善我国刑罚


  

  执行制度的实践基础


  

  刑罚发展的历史已进入一个由重趋轻的演进过程。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许多国际性文件,都倡导把监禁作为最后一种迫不得已的手段使用,提出“囚犯的待遇不应侧重于把他们排斥于社会之外,而应注重他们继续成为组成社会的成员”。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在社区中对罪犯执行刑罚和监督考验的措施,目前正在世界许多国家实行。


  

  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我国于2003年开始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迅速,覆盖面稳步扩大,社区矫正人员数量不断增长。截至2010年12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覆盖全国91%的地(市、州)、72%的县(市、区)和65%的乡镇(街道)。北京等13个省(区、市)已经在全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59.8万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27.8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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