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府部门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的制度。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1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该《条例》于200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步入法制化轨道,对于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合法化、规范化和保障公民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颁布以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大量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且案件数呈逐年增长的趋势。在审判过程中,我院注意到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中存在一定的不规范、不合法的地方。本案是我院审理的一起涉及政府部门在受理申请人不明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且未要求其补正的情况下应如何答复的案件,该案中,甲市地税局作出的《答复书》行政行为违法。
根据《条例》第20条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1条规定,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应明确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本案中,朱某以书面形式向甲市地税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地铁公司的税务登记信息,其申请公开的地铁公司“税务登记信息”涉及开业、变更、注销等税务登记信息,范围十分广泛,朱某申请时,也未提供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故其申请公开的地铁公司“税务登记信息”内容指向不明确。
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对申请人身内容不明确的,被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改正。本案中,甲市地税局庭审辩称其工作人员在朱某申请时,曾告知朱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并要求其变更。但其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故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