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属违法
陈根强
【关键词】行政机关;告知义务
【全文】
案情简介
2010年3月1日,原告朱某向被告甲市地税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书面获取乙地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公司)的税务登记信息。甲市地税局收到朱某申请后,在上海市税收征管系统和档案中未查询到地铁公司的税务登记信息,在已注销归档的档案中查到地铁公司已于2005年注销了税务登记。2010年3月17日,甲市地税局向朱某发出沪地税告字(2010)第2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告知其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存在。
诉争焦点
政府部门在受理申请人不明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且未要求其补正的情况下应如何答复。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向甲市地税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地铁公司的税务登记信息。经审查,地铁公司于2005年已注销了税务登记,在甲市地税局目前的税收征管系统和档案中未有该公司的税务登记信息。甲市地税局据此答复朱某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甲市地税局于2010年3月17日作出沪地税告字(2010)第2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原审法院判决后,朱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维持甲市地税局作出《答复书》行政行为不当,应予纠正。朱某请求撤销原判,撤销甲市地税局作出《答复书》行政行为的上诉请求,应予支持。遂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撤销甲市地税局于2010年3月17日作出沪地税告字(2010)第2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判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