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美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比较

  

  另外,尽管我国商务部在英博收购AB案中也曾多次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听取行业主管部门、竞争企业、上下游企业的意见。但是这些征求意见的程序与公众参与评议程序存在本质区别:第一,我国商务部的座谈会、听证会是邀请特定人参加,不面向社会公众公开的程序。而美国执法机构的公众参与评议程序是公开的、面向不特定的潜在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程序;第二,我国执法机构的座谈会、听证会的举办具有随意性,程序规定并未赋予任何行业主管部门、竞争企业、上下游企业加入程序、发表意见的权利,执法机构也没有明确的义务听取意见。而美国执法机构必须履行公开、听取意见并进行答复的义务,而潜在的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则有参加到程序当中的程序权利。因此,我国商务部的执法程序实质上并没有公众参与评议阶段。


  

  2、两国执法程序的程序构造特征比较


  

  如前文所介绍,我国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审查所采用的行政许可执法程序与美国执法机构采用的改进的诉讼程序相比,在程序公开性、程序参与性、程序中立性等程序构造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如果我们以图形的方式来表示中美两国经营者集中审查执法程序的程序构造特征,则我国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审查执法的程序构造呈现出直线型的构造特征,其中虚线表示程序始终处于不公开的状态,程序也缺乏潜在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参加,商务部作为审查者和裁决者直接作出决定并生效;而美国执法机构经营者集中审查执法的程序构造呈现出三角形的构造特征,其中虚线表示程序的不公开阶段,而实线表示程序的公开阶段,而潜在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可以参加到程序当中进行评议,同时法院作为独立的裁决者使得程序具有中立的色彩。


  

  (二)我国程序构造不足可能产生的影响


  

  中美两国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在程序构造方面的差异,反映出我国程序缺乏公开性、参与性和公正性。[43]


  

  首先,审查程序若缺乏公开性构造设计,则程序之外的观察者甚至包括参加到程序当中的参与者均无法监督和控制程序过程和结果,从而会增加具体执法官员恣意、或为自身利益等因素偏离执法目标的机会,可能会导致具体执法官员与参与并购企业之间串通、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美国执法程序中公开性的构造设计,正是为了防止执法机构滥用执法权力,防止国际电话电报公司案之类的腐败案件发生。由于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审查执法刚刚开始,目前尚未出现类似于国际电话电报案件这样的腐败案件。然而,商务部在此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审批过程中出现的个别腐败案件,[44]已经为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敲响了警钟。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程序,与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比较类似,同样具有不公开的特征。当然,不公开的审查程序并不必然产生腐败,但不公开的程序往往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因此应当引起商务部的重视。


  

  其次,审查程序若缺乏参与性的构造设计,一方面可能会致使审查机构难以获得全面、准确的信息;另一方面可能会致使受决定影响的潜在利害关系人和消费者无法参加到程序当中保障自身的权益。


  

  经营者集中审查执法不仅涉及参与集中企业的利益,更涉及享受竞争所带来益处的潜在利害关系人和消费者的利益———例如英博收购AB案中俄亥俄州和纽约州的经销商以及密苏里州的消费者。公众参与评议程序可以使潜在利害关系人和消费者有途径加入到程序中表达自己的意见、保护自身权益、并保障意见被听取,这些对于将受决定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和消费者而言是一项基本的程序权利。英博集团和AB公司在我国境内均有多家独资和合资企业,因而我国一些城市或地区也存在许多受英博收购AB案执法决定影响的潜在利害关系人和消费者。例如在浙江省温州市,英博集团与AB公司之间原本也存在类似于双方在纽约上州地区的激烈竞争关系。为了争夺市场,双方不断推出更低价格、更好口味的啤酒,使得该地区消费者成为最终的受益者。[45]现英博集团收购AB公司,由于该并购未被阻止,也未对温州市啤酒市场采取一定救济措施,因此温州市啤酒市场的竞争可能被减弱,温州市啤酒消费者无法再继续享受更低价、味美的啤酒。英博收购AB案的执法决定可能会影响温州市啤酒消费者的利益。然而根据商务部目前的审查程序,温州市啤酒消费者无法加入到程序当中发表意见并保障意见被听取。


  

  最后,审查程序若缺乏中立性的构造设计,审查执法机构既作为审查者,又作为决定者,则无法避免自身可能存在的偏私,也无法矫正其作为审查者在审查中可能出现的错误。


  

  如果裁决者无法处于中立的地位,则不同的经营者在申报集中时可能会受到不同的对待。假设国有大型企业、银行、电信公司提出申报集中时商务部审查宽松,而外国公司、非国有的企业提出申报集中时商务部审查严格,而这些不同的审查标准以及所导致的不同审查结果并不取决于经营者集中是否会对相关市场竞争造成不利影响,而取决于经营者是否存在国有资本,则这种选择性执法不会促进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而会产生错误执法,增加错误成本。[46]


  

  同时,裁决者的中立还具有矫正审查者或检控者错误的功能。例如,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可以通过审查同意裁决的内容,确保其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而在现实执法中,美国联邦地区法院也经常驳回美国司法部或联邦贸易委员会阻止并购的禁令请求。[47]相反,在商务部的审查程序中,由于其既是审查者又是决定者,其难以发现自己的错误,推翻自己的审查意见。


  

  五、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商务部新颁布的《审查办法》已开始实施。令人遗憾的是,《审查办法》所规定程序基本上沿用了商务部之前在英博收购AB案等具体执法案件中所采用的执法程序,没有实质性的改变。我们仍可以从公开性、参与性和中立性三个方面指出《审查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存在的不足。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