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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比较

  

  值得注意的是,在认定并购违反《克莱顿法》的前提下,法院可采取的救济措施不仅包括全面禁止并购,还包括资产分离等其他对市场介入相对较小的救济措施。如果企业能够采取其他救济措施以消除并购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则法院往往并不禁止该项并购,而是判决企业采取其他救济措施以消除不利影响。在美国法院看来,救济裁决的目的并不在于惩罚,因此如果较轻的措施足以消除不法行为带来的不利影响,则不应采用较重的措施。[10]


  

  我国有关经营者集中审查执法的实体法规则主要为我国《反垄断法》第28条。该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对于如何审查经营者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的影响,我国《反垄断法》第27条也列出了审查评估要素,即“(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通过对比美国《横向合并指南》可以看出,我国《反垄断法》第27条所列举的审查评估要素与美国执法机构的审查评估要素基本一致。我国立法机构也确认其在起草该条文时参考了美国《横向合并指南》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编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一书在对我国《反垄断法》第27条的立法理由进行解释时指出:“为了便于我国的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对经营者集中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行严密的分析和科学的定性,本条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对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因素作了具体规定。”[11]该书还详细列举了美国《横向合并指南》的相关要素加以说明和印证。


  

  关于救济措施,我国《反垄断法》第29条也做了与美国类似的规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尽管该条规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的前提规定得不是十分明确,但是据此规定,我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可以对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做出不予禁止同时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


  

  (三)两国的审查决定


  

  2008年11月18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宣布对英博收购AB案不予禁止并附加条件。附加的条件包括:①不得增加AB公司在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现有27%的持股比例;②如果英博公司的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股东发生变化,必须及时通报商务部;③不得增加英博公司在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现有28.56%的持股比例;④不得寻求持有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和北京燕京啤酒有限公司的股份。[12]


  

  几乎与此同时,美国司法部也通过同意裁决的方式与英博和AB公司达成和解,英博集团在确保分离资产分立经营的前提条件下得以继续完成其并购交易。美国司法部2008年11月14日公布了英博收购AB案中的救济措施方案,其中最主要的内容是要求英博公司分离其在加拿大和/或美国境内的所有生产、销售拉巴特(Labatt)品牌啤酒的资产。该救济措施方案最终于2009年8月11日得到了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的确认,该法院以双方同意裁决协议的内容为基础作出了生效的判决书。[13]


  

  综上,中美两国对于英博收购AB案均作出了不予禁止但附加条件的审查决定。尽管所附加条件的具体内容有所差别,但是决定的类型一致。然而,中美两国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执法程序却迥然不同。


  

  二、我国经营者集中审查执法程序


  

  我国商务部对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案件通过行政许可程序进行审查执法。[14]参与集中企业首先向商务部提出集中申报,商务部通过审查来决定是否需要禁止该项集中。对于不予禁止的集中,商务部可以附加一定的限制性条件。我们可以通过英博收购AB案来观察我国商务部究竟如何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执法,同时也可以分析该程序体现出的一些构造特征。


  

  (一)我国商务部对英博收购AB案的审查处理过程


  

  商务部有关英博收购AB案的公告内容非常简略,全文不足五百字,分三个段落介绍了商务部对该案的审查过程、审查决定和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内容。[15]如果我们仔细阅读该公告,则可以看出其中的“审查过程”实际上是该案的立案过程,而其中的“审查决定”则是该案的审查决定过程。如果我们将经营者集中审查执法程序理解为开始于参与集中企业提出申报、结束于执法机构作出决定的完整过程,则立案过程和审查决定过程均应包括在经营者集中审查执法程序之中。因此,商务部对英博收购AB案的审查过程可以概括为以下两个阶段:首先,立案阶段(2008年9月10日-2008年10月27日)。商务部在公告的“审查过程”中介绍道:“英博集团于2008年9月10日向商务部递交了申报材料。10月17日和10月23日,英博集团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10月27日,商务部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并发出了立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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