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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电信事业领域的规制改革与竞争政策

  

  以大量供给的部分自由化和托送制度的完善等作为主要内容的此番电力改革中,”关于自然垄断的适用除外“的日本反垄断法的原21条被废止,而且公正交易委员会和通商产业省(现经济产业省)共同制定了《关于电力的合理交易指针》,从而使规定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的反垄断法的重要性日渐突出,特别是这个《关于电力的合理交易指针》,在制作手续方面虽然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但是在公用事业领域中作为事业规制政府机关和竞争当局进行合作的一个尝试受到各方面的关注。


  

  经济产业省将此作为”托送规则“并形成制度化。在该制度中和电信同样,对既存的电力事业者和新进人事业者决定适用”。同样的托运费用“,并决定将自由化部门和规制部门的收支用合理的配赋基准进行计算,并公布其结果。作为配赋基准,研究采用与电信相同的ABC手法。


  

  同样在煤气事业领域中也在讨论如何促进竞争。1994年煤气事业法被修改,1995年在大量供给领域认可了新准人。新进人事业者需要使用既存的煤气事业者所拥有的煤气导管将煤气提供给用户。为了对抗既存的煤气事业者,重新建设煤气导管是不现实的,所以有必要将煤气导管看作是Essentialfacilitv而进行制度设计。经济产业省为了谋求这种”托送“的灵活性,在1999年5月修改了煤气事业法,将”托送“作为”连接供给“作了再定义。并且,将东京煤气等大公司的煤气业者称为”指定一般煤气事业者“,决定课以”连接供给条款“的申报义务等事项。作为在连接供给条款中的连接供给费用的设定方法,决定按照”在进行连接供给时,在大量供给费用方面,从应该回收的费用中减去不必要的原材料费、储藏费等“进行计算,美国FCC的电信领域的批发费用的设定也采用同样的想法。


  

  五、关于在电信事业领域促进竞争指针的对应


  

  日本的反垄断法和电信事业法中互相竞合并被重复适用的最典型的领域是有关连接的领域。譬如,公正交易委员会和总务省共同制定的”关于电信事业领域促进竞争的指针“,指出了在市场中拥有相对较高的市场占有率的电信事业者(即现在的NTT东、西地区公司)如果进行以下的行为,在反垄断法上是有问题的。


  

  (1)对于现在提供或将提供与自己或自己的相关事业者互相竞合的电信服务的其他电信事业者(即竞争事业者)如果进行了拒绝连接所拥有的加人者线路,或者设定过高的连接费用,不充分公开连接时所必要的信息,或故意延误连接手续等,则被认为是实质地拒绝了连接,该行为则被视作阻止了竞争事业者进人电信服务市场或使该事业活动变得困难,从而违反了日本反垄断法的私人垄断(第3条)、拒绝交易〔不公正的交易方法(第19条的一般指定第2项)〕。


  

  (2)在对竞争事业者进行连接时,有关连接的费用,连接所需信息的公开程度,连接手续的期间,优先连接等的登记工作等,如果采取了与自己或自己的相关事业者相比较而言对竞争事业者不利的事情,就被视作阻止了竞争事业者进人电信服务市场或使该事业活动变得困难,从而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私人垄断(第3条)、差别对待〔不公正的交易方法(第19条的一般指定第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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