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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电信事业领域的规制改革与竞争政策

  

  具体表现在设备基础方面,日本的地区通讯服务的竞争几乎没有进展。所谓指定电信设备就是指指定电信事业者拥有的县内电信设备。因此,上述这个规定可以说是NTr东、西地区公司的县内电信设备和其他事业者之间的关于互联互通的内容。即N竹地域公司的县内电信设备作为其他电信事业者提供服务所不可缺少的Essentialfacility,规定了其他电信事业者的利用条件,并对NTr东、西地域公司规定了其他电信事业者所没有的义务。具体而言:(l)制定关于连结费用以及连结条件为内容的连结条款,并须征得原邮政大臣的认可;(2)连结费用必须按照加人者线路、市内交换机等进行细分化,按照各个机能分别设定网络机能,并使连接场所能够自由地加以选择;(3)根据分别把握的指定电信设备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的收支状况的连接账目,设定互联互通费用,在收支的把握方面采用ABC(活动基准成本计算)等手法,来排除随意性;(4)连结费用按照总结成本方式进行计算。


  

  依靠这些义务,虽然公平竞争上的问题并不是可以得到全部解决,但至少可以说公平竞争的基础得到了建立。伴随着连结费用的降低不仅能够期待用户资费的进一步的降低,而且NCC可以将NTr东、西地区公司的地区电信设备作为正规渠道按照自己公司的需要加以利用。


  

  三、日本电信事业领域的互联互通规则的特征


  

  被导人的互联互通规则的特征之一就是利用ABC(ActivitvBasedcos-ting:活动基准原价计算)手法,分别把握Essentialfacilitv部门的成本和竞争部门的成本,按照该成本数据计算互联互通费用”连接账目“的结构。这在日本的公用事业中是首次划时代的尝试。


  

  在电信事业之中,在全领域导人竞争是全世界的趋势,这在19%年修改通信法的美国,和1998年初全面转移竞争体制的EU都表明了这一点。然而在电信事业中,从认可法定垄断的历史经纬来看,往往是在既存的事业者拥有压倒性市场支配力的市场,新的事业者进人这样一种构图。因此到实现包括市内电信服务在内的全面竞争期间为止,拥有市内通讯设备的同时又提供长途通讯服务的既存事业者与新进人事业者之间如何确保公平竞争将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所以互联互通的规则化必不可少的理由就在于此。组成互联互通规则根干的是技术性的条件和”互联互通费用“,在这里着重围绕后者进行探讨。


  

  要设定公平的互联互通费用,就必须把握四个视点:①互联互通费用与既存的具有支配地位的事业者内部交易价格的同一性的确保;②具有支配地位的事业者的市内通讯部门向长途通讯部门的内部相互补助的排除;③市内通讯部门的批发向零售的内部相互补助的排除;④被细分化的市内通讯服务的各个机能的成本把握。


  

  第一,既存的具有支配地位的事业者和新进人事业者的互联互通费用与既存的具有支配地位的事业者的市内部门和长途部门之间的内部交易价格必须是一致的。然而仅仅这一点是不够的。既存的具有支配地位的事业者有可能故意过高地设定互联互通费用,然后用获得的超额利润补助长途部门,在竞争上处于优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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