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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电信事业领域的规制改革与竞争政策

  

  其中,关于资费规制,从1985年的制度改革以后直到最近为止,关于第一种电信事业者所提供的全部服务,采用了根据公正报酬率规制的认可制(原电信事业法第31条第1项)。其认可标准被决定为,“a”资费必须为在有效率的经营下对照适当的原价公正而妥当(第1号),“b”资费金额的计算方法必须规定为适当而且明确(第2号),“C”规定对特定的人不应该采取不正当的差别对待(第5号)。


  

  诸如电信这样的网络型产业,以前在规模的经济性,范围的经济性等自然垄断的条件下,构筑金字塔型的网络构造多半被当作理所当然的事情。但是由于近几年的技术革新,复数的网络拥有者相互开放所拥有的网络,进行连结并提供电信服务,在降低服务价格和提供服务的多样化等提高质量方面拥有了相应的经济合理性。为了谋求因新进人者而产生的公平市场的形成问题,促进竞争,在既存事业者和新进人事业者之间应该如何开放彼此的网络,即如何顺利地推进互联互通就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


  

  为了顺利地推进互联互通,需要事业者们在理解的基础上形成合意。但是实际上如果任由事业者们自己进行谈判的话,则会由于谈判实力的差距难以期待达成公平意义上的一致。关键问题在于包括连接费用在内的连接规则怎么制定,如果发生了纠纷由谁来承担实施裁判的机能等这些问题。


  

  关于连接费用的计算,除了用于连接的物理费用以外,是否包含既存事业者的合理利润是最大理念上的对立点。为了促进新的竞争者的准人,容易以一个较低的费用水平设定连接费用。这样新进人事业者努力引进新设备的热情将被扼杀,那么设备基础上的竞争将难以进展。另外由于连接费用是按照旧技术,竞争是在旧技术下进行的,技术有被固定的缺陷。反过来,如果考虑既存事业者的利润而较高地设定连接费用的话,短期内具有推迟促进竞争的危险性,但是对于新进人事业者来说就会成为开发新的连接方式的诱因,其结果也可能是促进了设备基础上的竞争,从而推进技术开发。


  

  要设计以连接费用为主的连接规则,需要高度的专业技术性。同时,为了实现公平的裁判机能,除了必须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以外,必须确立一个既独立于事业者,又独立于实施产业政策的竞争管理主体规制机关的中立性机构。假设不把裁判机能从规制机构中分离出去的话,那么前者的机能从属于后者的机能被利用的危险性就很大。另外,基于专业技术能力的中立性的判断也很难被作出,事业者进行正确的信息提供的诱因将被阻碍,裁判机能正确的使用也难以期待。因此,需要新设一个能担负起连接规则的设计和连接协议的具有裁判机能的中立性的独立第三者机构。并必须确立其工作应具有充分的透明性和公开性。


  

  一、Essentialfacility的思维方法与互联互通规则


  

  在电信事业领域中建立一个能够确保通讯线路公平地进行互联互通的透明规则是极为重要的。1997年6月修改以前的日本电信事业法所规定的制度框架,在这一点上有很大的问题。因此1985年日本电信事业制度改革以后十多年间原邮政省的规制行政,在如何能够保证通讯线路公平地进行互联互通这样一个重要的竞争条件问题上,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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