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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电信事业领域的规制改革与竞争政策

  

  以电信市场为开端的公益事业的市场竞争,以技术革新发展和政府规制缓和的相互结合成为全世界的潮流,信息通信给各国的经济和社会带来很大的冲击,甚至成为日本经济构造改革的牵引力。电信市场的改革,也成为自然垄断或地域垄断相对被保障的电力事业和城市煤气事业等的能源领域,或是铁路事业和航空运输事业的交通领域竞争原理导人的契机,市场竞争已经在各种各样的公益事业领域中被展开。因为伴随着技术革新的发展所形成的新服务的创造和新商务的诞生,这种现象在公益事业领域中也变得容易产生了,所以把用经济学上所说的“市场的失败”(marketfailure)作为规制依据的经济理论,已经变得越来越没有意义了。


  

  在战后的日本,尽管反垄断法的制定和把反垄断法作为日本经济的基本秩序的想法已经根深蒂固,但是电力,城市煤气,电信等领域却以保障垄断为前提,被置于强度的规制下。日本的公益事业规制的实际运用,是完全在反垄断法下的竞争秩序之外的、作为另外一个法制度和政策进行的。并且,以反垄断法为研究中心的经济法学,把公益事业规制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领域来理解也反映了这种情况。但是在世界主要先进国家中规制领域逐渐扩大的结果,使得人们增强了以下的认识,即规制增大了国民的费用负担,限制竞争的规制阻碍了企业内部的效率化和产业的发展,增长了通货膨胀。所以从1970年代开始公共规制的重新评估成为了经济政策的一个很大的潮流。公共规制的重新评估,包含了公营企业的民营化和公共规制的缓和,不过以哪一方面为重点是根据各自国家的以往的政策和经济状态等状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日本的电信事业一步一步地持续着惊人成长的理由与其说是依靠了电信事业的“自由化”导人了竞争原理,与此同时依靠竞争导致了资费的降低及通讯机器、服务的多样化和服务质量的改善,还不如说是在产业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所有方面“信息化”得到了发展,对信息通讯服务全体的需求大幅度地扩大了,以及依靠光缆的和数字化的进行使得通讯传送的高速化、大容量化得到了发展,这些结果,使信息通讯技术高速发展的意义更应该得到高度的评价。


  

  假如就1985年的制度改革以后的电信事业的规制框架而言,可以说是由“构造规制”和“行动规制”(或者称之为“行为规制”)所构成的。作为“构造规制”,首先,是根据电信事业法把电信事业者区分为第一种电信事业者和第二种电信事业者,把设置电信线路设备提供电信服务的事业者作为第一种电信事业者,把不拥有通讯设备,以租赁通讯设备提供电信服务的事业者作为第二种电信事业者(电信事业法第6条)。同时,以往根据服务的种类、形态曾一度把事业者区分为长途系、地域系、移动体系、卫星系、国际系,对该电信事业的准人和退出作为原邮政大臣的许可事项。作为“行动规制”,是把资费设定,事业计划,投资,兼营等事业者的经营上的重要决策作为原邮政大臣的规制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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