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之交,举世瞩目的美国微软垄断案,清楚地向世人展示了微软这一信息产业的主导者,凭借其知识产权,实施垄断,危害市场竞争因而在反垄断法面前“触礁”的事实。[9]而2003年中、美企业发生在美国本土、并引起世人关注的“思科诉华为案”,则使人们对居于世界互联网设备霸主地位的思科公司滥用其在网络设备供应方面的知识产权(私有协议),排挤竞争对手,维持市场垄断,妨碍网络互联互通的行为有了一个深刻的认识。[10]《华尔街时报》文章指出:两家公司的商业纠纷超越了市场份额本身,中国高速成长的科技公司已经对美国公司的全球市场形成威胁,它们开始用知识产权这个武器来遏制中国企业的进取之势。[11]案件几经迂回,最后以和解结案。这些在世界范围内引起极大震动、产生深刻影响的典型案件,为人们对知识产权“合法垄断”的质疑,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2.基因专利保护会导致基因源高度垄断
21世纪是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的世纪,生物工程产业将成为21世纪的支柱产业。“人类基因组计划”(Human Genome Project,简称HGP)[12]是生命科学,属科学发现范畴,依传统专利法不应给予保护,但由于基因功能的发现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因此,人们的态度发生了变化,从开始主张在人类基因组领域中的所有研究成果都应该共享,转变为除了坚持基因的序列应该全人类共享外,对一些新的基因功能的发现可以给予专利保护,许多国家已经对功能基因授予了专利。但是基因资源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其有限性。人们原认为,人比果蝇要复杂得多,基因数比也要多出很多,而现在普遍认为人类基因组中约有3万至4万个蛋白编码基因,仅仅是果蝇基因数的2倍,和以往估测的8万到10万个基因相差甚远。而这些基因当中也不是每一个都具有商业价值,人们推测,约有15000-20000个基因最有可能具有医学价值。世界上具有资金与技术优势的企业正在“跑马圈地”、竞相争夺,利用基因专利瓜分这些有限的具有商业价值的基因资源。目前,在全球激烈争夺的约39000个基因专利中,美国已经获得其中的约23000个,占总量的59%。[13]这意味着其他国家的企业今后要开发基因药物,在很大程度上必须花巨资向美国购买基因专利。美国因塞特公司在一些最有商业前景的基因的解码方面,处于特别的领先地位,其集中精力专攻有医学价值的基因,已掌握超过350个基因的美国专利,另有6500项基因专利正在申请之中,目前全球二十大制药企业中,十八家已成为因塞特客户。因此,人们完全有理由担心: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资金与技术力量雄厚的经营者会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抢先占有有限的基因资源,申请基因专利,取得将来以这些基因为基础开发出来的相关产品的权利,从而成为强大的垄断者,形成行业垄断,损害市场竞争和社会福利。
在基因工程产业,无庸置疑,知识产权保护对基因技术的发展和科学研究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正如前文述及有学者担心的那样,它同时又可以成为具有丰厚资金和掌握先进基因技术的企业实施生物产业垄断的工具。如今,人类有限的基因资源正在世界范围内被瓜分,[14]获取基因资源速度最快和数量最多的企业,有望利用其基因专利垄断未来的生物和制药产业市场。目前,世界上各大制药、化工和农业公司都在积极地进行改组、合并和建立新的联盟,以通过基因相关研究和开发来获取更多的基因专利,强化自己的竞争力。事实上,这场有关基因资源的争夺,集中表现为对具有商业价值的基因专利的争夺,其目的在于利用专利权的排他性来垄断某一功能基因的研究、开发和利用。谁占有较多的基因专利,谁就会在人类基因的商业开发方面抢得先机,如推行开发基因药物、基因诊断、基因治疗等,生物医药企业只有在获得基因专利权限的前提下,才能进行该基因相关药物的开发和利用,基因专利的多少决定生物医药企业生存空间的大小。因此,人类有限的基因资源正在作一次性的分配,生物医药产业正在进行一场基因专利的“圈地运动”。基因专利保证了专利拥有者对基因应用领域的高度垄断,在各国研究机构和大小公司纷纷投入巨额资金去谋取这种垄断的同时,如何运用反垄断法这一重要工具对知识产权领域中这些新的垄断行为予以规制,也成了各国法学界关注的重点问题。
3.知识产权在国际竞争中会沦为知识垄断的工具
拥有绝大多数知识产权的发达国家和只有极小量知识产权的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存在对立与冲突。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产权优势在国际贸易中进行以保护国家利益为目标的市场垄断,大型跨国公司利用知识产权优势在国际贸易中获取巨额垄断利润,在现代科技高度发展的今天,“知识垄断”、“知识霸权”的存在,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掌握现代高新科学技术的发达国家的巨型企业、跨国公司等凭借其雄厚的技术实力和经济实力,以知识产权为后盾筑起垄断高墙,以高昂的产品价格和苛刻的知识产权许可条件,将许多经济落后的国家和地区的人们挡在了知识和信息世界之外,知识产权大国高扬知识产权保护的大旗,在极力扩张知识产权的同时,强迫发展中国家接受知识产权的高保护标准,有些保护范围甚至超过主权国家的限制而扩张到全球范围,试图建立全球垄断霸权,导致信息技术专利有可能威胁到整个人类的思想自由、信息自由等基本人权。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质疑知识产权“合法垄断”的呼声高涨,人们担心知识产权在国际竞争中会沦为知识垄断的工具。
二、知识产权垄断概念的界定与解读
(一)知识产权垄断的定义
在中国,“知识产权垄断”作为一个固定的概念或特定的术语被使用,只是近几年的事情,多数情况下,人们只是在说明问题时一般性的提及该用语,很少对其进行专门的定义、说明或概念解释。[15]从总体上看,人们主要在三层涵义上使用“知识产权垄断”这一概念:一是指知识产权本身属于一种专有权,具有独占、垄断之意,如有人指出:“知识产权的‘垄断性’又称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其含义就是指,当某一法律主体依据一定的智力成果获得知识产权权利后,其他法律主体在同一法律的效力范围内即不可能就相同甚至相似的智力成果获得相同的权利。”[16]二是指知识产权拥有者滥用知识产权损害公、私利益的行为,如有人认为:“知识产权垄断是指知识产权拥有者凭借其知识产权的优势或绝对优势地位滥用知识产权,损害其他主体正当权利和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17]三是指知识产权人凭借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的行为,如有人认为:“知识产权垄断是指在以知识、信息为主
要资源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拥有者凭借其知识产权的垄断性而形成的市场优势地位限制竞争,损害社会利益的行为。”[18]本文注意到,这三层涵义的具体适用情况尚有区别:当人们从第一层涵义即专有权意义上讨论知识产权垄断问题时,多数情况下并不直接使用“知识产权垄断”这一术语,而是使用具有判断性的表达方法,如“知识产权具有垄断性”,“知识产权是一种合法垄断权”,“知识产权会形成垄断”等;而当人们从第二层或第三层涵义即滥用知识产权损害公、私利益或凭借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的意义上讨论知识产权垄断问题时,则往往直接使用“知识产权垄断”这一术语。在英文中,与知识产权垄断这一概念对应的表达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Monopolistic Practices Involv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19]即“涉及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用以描述知识产权领域中的联合行为、掠夺性定价、滥用优势地位行为以及其他反竞争行为等;二是“Intellectual Property Antitrust”,即“知识产权反托拉斯”,用以说明知识产权拥有者行使知识产权的某种行为可能会触犯到反托拉斯法,反托拉斯法的有关规定应当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行为。[20]而“Intellectual Monopoly”即“知识垄断”,则对应知识产权的专有权涵义,有时直接表示“知识产权”本身,也即是指本文前述有关知识产权垄断的第一层涵义。[21]
从中国目前有关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问题的研究成果来看,学界主要是在“知识产权滥用”的命题下研究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问题。同时,用以描述“知识产权与垄断关系”的概念较多,且缺乏明确的界定,使用中存在混乱现象。诸如“专有权”、“知识垄断”、“知识产权滥用”、“知识产权垄断”等概念,往往被不加区分地混用,却并不解释其确切涵义。如果只是简单地用以描述某些社会现象,这种概念的混用或许无碍大局。但要进行深入系统的学术研究,概念的界定就至关重要。
本文是将知识产权垄断置于反垄断法框架下予以研究的,把知识产权垄断作为反垄断法应当规制的诸多具体垄断中的一类予以界定、分析和论证,针对传统反垄断法并未就知识产权垄断建立独立制度体系,从而难以满足知识经济发展要求这一客观情况,尝试在反垄断法制度体系中构建独立的、适应知识经济发展要求的知识产权垄断法律控制制度,拓展反垄断法的制度内容与范围,丰富反垄断法的制度体系,在遵循反垄断法固有理念、宗旨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具体微观制度创新,寻求解决知识经济条件下日益严重的知识产权垄断问题的有效途径。因此,本文所研究的知识产权垄断特定于知识产权人凭借知识产权排除或限制竞争这一范畴,将其作为竞争法意义上的一个概念来进行分析、讨论。在吸取前述有关知识产权垄断的第三层涵义以及现有其他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垄断是指知识产权拥有者凭借知识产权优势排除或限制竞争,妨碍公平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规制的行为或状态。[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