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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水藏海:乌坎事件背后的中国式思维方式

  

  对于国家与政府的定位,我觉得西方有些思想可以对我们有所启示。在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以及卢梭等人学说的影响下,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在西方社会已经成为毋庸置疑的主流观念,在北京大学张千帆教授所著的《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一书中这样写道,“社会契约论要求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某种社会目的(而不是统治者个人的目的),必须满足人和社会的现实需要,且只有这样行使的国家权力才是合法的”,国家的本质“是在特定政府结构下的官员所代表并行使的公共权力,其目的是实现社会所普遍认同的‘公共利益’”。[2]而政府应该是国家的代言人,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


  

  所以,西方人眼中国家与政府的观念与中国人是完全不同的。其实我认为,在建国之初,很多共产党人所倡导的要“做人民的公仆”、要“为人民服务”,以及最近几年中国高层倡导的要建立“阳光政府”、“诚信政府”、“服务政府”等理念,其内涵在很多地方都是想通的,唯一的差别是在真正的实践中,西方人因为深受“理性选择理论”的影响,对政府最初就是不信任的,所以在政府体制设计中特别注重分权与制衡;然而在中国,则没有相关的制度保障,只是教育人民要相信党,相信政府,相信我们的“父母官”(这个词本身就有官僚主义的色彩),只是教育各级官员要有党性,要做到权为民所用,福为民所谋。不可否认,确实有不少较为优秀的官员,但没有制度的约束,全社会的公平正义绝难实现。


  

  所以笔者在此向众党政之官员,向普天下之百姓,提出这样一个命题,权力之剑究竟是为谁而铸的?不是为某个人,也不是为某个利益集团。答案是唯一的也是肯定的,权力之剑为民而铸,天下为公。


  

  三、公民意识:呼唤理性与平和


  

  任何群体性事件的当事人莫过于政府与公民,客观的说,在整个事件的过程中,如果说政府的表现差强人意的话,那么乌坎村民的表现可以说是可圈可点。


  

  首先,在面对村委会土地、财务、换届等问题的时候,他们首先想到的是上访,然后是游行请愿,之后是暴力冲突。然而从未想到过通过法律方式解决,但这点无可厚非,也不可求全责备。因为在中国当下的法治环境下根本就无法治可言。最深层的原因是村民的心中更多的是一种官僚意识,希望自己能碰到“青天大老爷”为自己做主。这也是任何一个活在当下的中国人的果断之选,也是无奈之举。因为在中国,法律的条文不如领导的条子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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