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承运香烟是否构成犯罪
周亚杰
【关键词】无证;承运;香烟
【全文】
一、基本案情
黄某在仙游烟草专卖局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指定的供货单位为仙游烟草公司。后黄某为谋取差价,在泉州购进一批香烟,价值85250元。在没有准运证的情况下,雇佣犯罪嫌疑人王某用汽车从泉州运回仙游,运费170元,途中被仙游县烟草执法部门查获。
二、分岐意见
第一种意见,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理由是:1、犯罪嫌疑人王某明知黄某无准运证而承运香烟,违反了我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属违反国家规定,破坏了我国的烟草专卖制度和烟草市场秩序,是非法经营行为;2、王某承运的香烟价值85250元,超过了5万元,达到了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追诉标准。
第二种意见,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1、我国的《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无准运证承运烟草制品的行为,只设定了行政处罚的条款,并没有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2、“两高”、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纪要》没有将无证运输烟草的行为纳入刑事处罚的范畴。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无证运输烟草的行为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重点是看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及四个构成要件。本案犯罪嫌疑人王志华的行为符合犯罪的第一个特征,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志华在没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的情况下,为黄加清承运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破坏了我国的烟草专卖制度和烟草市场管理秩序。因此,犯罪嫌疑人王志华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